編者按:
一次援藏行,一生援藏情。一晃眼,國浩第四批駐藏公益律師的援藏工作已接近尾聲。他們跨越四千米海拔奔赴青藏高原傳遞法治之音,留下了律師工作的難忘回憶和動人故事。
為響應司法部、全國律師行業黨委號召,助力國家基本解決“無律師縣”問題,國浩律師事務所于2022年7月在西藏自治區司法廳、日喀則市司法局、拉孜縣司法局等的支持和關心下設立了國浩律師(拉孜)事務所,現已持續派出四批駐藏公益律師。目前,第五批駐藏律師孫亮亮、鄭羽嘉、李婧已整裝待發,準備接過雪域法治之擔當。
今天我們與您分享國浩第三、第四批駐藏公益律師魏心漪的精彩筆記,聆聽她對持續一整年的援藏工作的思考,感受這位綻放雪域的“巾幗梅花”之風華!
?
2021年底,我成為國浩的一名實習律師,在一個并購項目與援藏前輩胡斌律師一起從青海共和縣前往格爾木市,穿行過重巒疊嶂、河道狹窄的黃河峽谷,瞻仰了氣勢磅礴的水電站,奔馳過茫茫戈壁灘,遠眺貧瘠土地建起的一座座光熱電站、風電場、光伏電站,聽著胡斌律師講述自己在山南市浪卡子縣援藏的故事時,我對自己說有機會我一定要成為一名援藏律師。
2022年,國浩成立了拉孜辦公室,向國浩全體律師發出駐藏律師《招募函》,我立即報名,成功當選為第三批駐藏律師,2024年初,響應政府號召我續期半年,并成為了第四批駐藏律師,總服務期限為一年,從2023年8月起至2024年9月止。在西藏一年的法律服務工作中,我深刻體會到海拔4000米高原工作的艱辛,充分見證到祖國安邊固疆的堅守,特別注意到少數民族地區基層工作的不易。在法治西藏背景下,我對西藏傳統文化與法治文明建設有了一些思考。
一、西藏農村鄰里糾紛衍生“民轉刑”案件
“民轉刑”案件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發生民事矛盾糾紛,由于糾紛調解未成功,導致民事糾紛轉化為刑事犯罪的案件。
西藏老百姓經常會因為草場、道路、水渠、土地、采光、放牧通道等產生糾紛,由于未能及時化解,導致“民轉刑”案件的發生。
(一) 踐行“楓橋經驗”,強化社會矛盾發現和化解聯動
達某來到拉孜縣法律援助中心找到我,哭訴其鄰居落某為自己的便利將共同的道路違法占用搭建圍墻,落某占用道路之后導致共同道路變窄,達某想著雙方是鄰居,就一直忍耐繞道行走。但到春耕時,落某甚至把機械堆放在道路上,致使達某完全無法使用共同的道路放牧。達某和落某已經在村兩委的主導下多次進行了調解都無法解決問題,不得已只能從村里來到縣里尋找解決辦法。
在了解情況后,我便在司法局翻譯的幫助下開始向達某進行法律解釋工作,并為其以相鄰關系糾紛為案由,主張排除妨害和賠償損失代擬了法律文書讓其到法院進行訴訟。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便迅速下鄉進行調解,充分發揮了“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和車載流動法庭作用,使當事人由對簿公堂變為訴前調解,由激烈爭吵變為握手言和,不僅節約司法成本,更促進了社會和諧。
在西藏法律傳統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和財產形式,而由于歷史原因等,老百姓因土地問題產生糾紛,若不能及時處理,可能會有發展成傷害甚至殺人的刑事犯罪的風險。本案件中,我作為律師認真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講明相關法律規定和利害關系,緩解對立情緒,防止后期因雙方關系惡化滋生其他矛盾糾紛。
(二)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打擊“民轉刑”犯罪
西藏日喀則市平均海拔4000多米,日喀則的老百姓為了御寒和娛樂普遍愛喝酒。住在定日縣某村的尼某有著一個幸福的家庭,有漂亮的妻子和兩個聰明的孩子,但是這個美好情況被他一次沖動打破了。年底的一天,尼某和平某喝了酒后因為誰駕駛摩托車的問題產生了口角,只因發小一句“你喝多了,不能開摩托,應該我來開”,尼某一氣之下就將平某捅了一刀,尼某看到流血了,非常后悔,迅速背著平某前往診所醫治,后經鑒定為重傷二級,構成故意傷害罪。尼某和平某是發小,父母都是非常好的朋友,事發后尼某父母便帶著財物上門向平某道歉,尼某自己還去寺廟贖罪,雙方達成了諒解。
宗教倫理道德中所提倡的積極因素能夠作為西藏傳統文化的優秀內核,作為法律、世俗、道德的補充和完善,其實是值得發掘的。我作為值班律師見證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并作為辯護人參與了指定辯護。在擔任值班律師的過程中,我向承辦檢察官詳細溝通了情況,針對尼某的坦白、諒解等法定量刑情形和家庭、悔罪、回歸社會等情況,提出了適用緩刑的律師意見,承辦檢察官尊重地聽取且采納了我的意見。
本案既體現從“嚴”精神,依法予以追訴,又通過發揮“寬”的教育作用,減少社會對抗、增進社會和諧。我在本案中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充分發揮了值班律師、辯護律師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二、西藏法治文明建設需要尊重歷史和習慣
西藏的一些地區尤其是牧區,習慣法還發揮著一定作用。由于法律對習慣法未予認可,實踐上對于某些習慣法問題所采取的是不主張不鼓勵的態度,即在國家法不反對的前提下默許習慣法的價值。其主要原因在于,國家雖然有法律規定,但依據國家法不能圓滿地解決當地藏族人民特殊的糾紛。尊重習慣在依法治藏的進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 尊重習慣達成刑事和解
在我承辦的一起故意傷害罪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約定由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6萬元,而被告人沒有穩定收入來源,一次性拿不出這么多錢。于是在承辦檢察官的主持下,被告人以自家的土地第二年的青稞收益賠償給被害人,即由被告人自己種下青稞,被害人待青稞成熟后直接收割。在雙方都接受的情況下,用未來青稞的收益來進行替代直接給付金錢的賠償方式以達成刑事和解是非常巧妙、獨具特色的處理方式。
因此,在對待西藏傳統習慣法時,更應注意策略,注重國家法與習慣法的結合運用。參考歷史處理該類案件的習慣的尊重和結合運用也是法治文明建設的需要。在現代法治國家,任何法律實踐的根本目標都不應當是為了建立一種權威化思想,而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調整社會關系,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為了維護當地社會的穩定和諧,避免引發進一步沖突,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在尊重宗教和文化的西藏,需要進一步探索習慣和法律的結合機制,更好地服務于法治西藏。
(二)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創新
西藏有種類繁多的野生動物,包括大量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野生動物是國家寶貴的自然資源,是自然生態系統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生態、經濟、文化、科學研究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但西藏某些地區仍然有危害動物的案件。在危害瀕危、珍貴野生動物罪這類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既要承擔刑事責任,又要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犯罪嫌疑人除了承擔刑事處罰,還要面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在我承辦的幾起危害瀕危、珍貴野生動物罪案件中,發現辦案機關通過與行為人達成協議約定行為人以勞務代償生態損失費用以達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具有創新意義,值得學習和推廣。我遇到以勞務代償有幾種方式:一、被告人多某因殺害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喜馬拉雅斑羚被處以刑事處罰,其家庭非常貧困拿不出錢履行民事賠償責任。考慮案件情節和被告人的動機,由其本人提供勞務的方式擔任護林員代償生態損失。二、被告人卓某因殺害國家一級保護動物赤斑羚被處以刑事處罰,但年事已高且家庭貧困無法提供勞務代償生態損失,便由其家屬代其提供勞務,擔任護林員代償生態損失。三、被告人旦某因殺害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喜馬拉雅麝和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巖羊被處以刑事處罰,但其本人為殘疾且家庭貧困無法提供勞務代償生態損失。旦某的兒子巴某就是護林員,每天進山巡查防范偷獵,旦某卻知法犯法,因此協議約定相關單位解除與巴某簽訂的勞務合同,但巴某需繼續履行護林員工作,以三年的勞務費折抵旦某殺害國家保護動物的生態損失費。
保護生態環境,功在當代,利在千秋。對于危害動物類犯罪,依法應當判處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判令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害費用,才能實現對生態環境的有效司法保護。刑事打擊和公益訴訟共同發力促進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更加突顯生態環境資源的公共利益性質。而尊重習慣要求行為人以護林員勞務代償生態損失的方式,既體現運用習慣結合法律的創新和發展意義,又對保護生物多樣性起到了較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西藏婚姻制度和現代司法沖突
西藏農村是以家庭為結合單位,年輕夫妻之間也會和父母公婆甚至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居住,新老觀念容易產生矛盾,因此在一些婚姻矛盾糾紛中實際上是家庭矛盾糾紛。
獨特的地理環境孕育了深厚的民族習慣,對維護地區長期的治安與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資源匱乏,過去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制度能夠減少家庭分裂,確保土地和資源的集中利用。這種婚姻形式通過允許一個女性與多個男性結婚,通常是兄弟間,或者一個男性娶多位妻子,通常是姐妹間,可以避免家庭財產的分散和耕地的割裂,提高了耕作效率和資源的合理配置,減少了家庭內部的沖突。但因法治觀念的薄弱,西藏農村至今仍有一妻多夫、一夫多妻的遺風舊俗。
(一) 尊重歷史,結合西藏習慣處理糾紛
扎某因家暴、感情破裂向其丈夫落某提起離婚訴訟,我承辦了該案件法律援助的民事代理,扎某提的唯一要求就是孩子撫養權必須歸她。落某是扎某家入贅的女婿,扎某家條件較好,養了大量牲畜,落某入贅便和沒有分家的扎某、扎某的父母還有妹妹一起居住,因缺少勞動力,多年來一直是他在承擔扎某家放牧的工作。調解中,落某同意離婚,但必須按照傳統習慣,要求扎某家給一筆放牧“勞務費”。我多次向扎某、落某釋明,離婚是不需要給“勞務費”的,甚至認為他在“無理取鬧”,一度讓調解工作陷入僵局。
后來我和司法局工作人員溝通才了解,原來在藏族老百姓的家庭概念中,婚姻其實也是兩個家庭的結合,因為留在家里的孩子要繼承財產并負責父母的養老,所以嫁過來的不論男女要和父母一起住,夫妻要一起贍養父母也不會區分財產,家族里的財產按照共同居住為單位共同共有。整個家庭是住在同一個房子里,年輕一輩能提供勞動力就負責種地、放牧等體力工作,而家里的土地、房屋、青稞、畜牧、家具家電又都是年老一輩積累下來的。因此在這種方式下,難以區分小夫妻的個人財產和家族的共同財產。所以在西藏習慣法上,有一種叫做yaola(音譯)的制度,即男女分手后,因一方在婚姻或感情關系中提供了較多勞務給予的一種經濟補償。之后我便改變了思路,重新和扎某溝通其主要訴求,以扎某家支付落某一筆6萬元費用,扎某取得孩子撫養權,家族財產不分割的結果達成了調解。
在西藏,勞動力是維系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應當考慮習慣因素,若完全按照國家法在司法實踐中重程序、重證據的方式,一些矛盾難以得到妥善解決。
(二) 西藏婚姻家庭關系中糾紛的變通處理
西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定了《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以下簡稱“變通條例”)。這些內容是西藏結合本地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針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法與婚姻法不一致的地方,對婚姻法中一些條款作了適合少數民族的變通,有的是對婚姻習慣法規定的禁止。例如《變通條例》第二條,“廢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對執行本條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關系,凡不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系者,準予維持。”但是實際上,西藏至今仍有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姻存在,我就承辦了多起一妻多夫同居關系分家析產糾紛案件,其中一個案子讓我尤為印象深刻。
普某嫁給了羅某和平某,羅某和平某是兄弟。普某婚后共同和羅某、平某的父母居住在一間房子里,均未進行婚姻登記。共同居住十幾年后,三人育有3個子女,不區分父親。普某自述喜歡身為弟弟的平某,就是因為平某才維系多年的三人“婚姻”關系。近年來,平某到拉薩打工,很久沒有回來了,普某多次給平某致電要求回家,平某都以各種理由推脫,讓普某懷疑平某變心了。于是普某到法律援助中心哭訴自己的慘痛經歷提出“離婚”,我對普某提供了法律援助。
現代法律倡導一夫一妻制,并對婚姻關系有著明確的界定和法律后果,而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制度則視為非法或無效,只能算同居關系。接手該起法律援助后,我不知如何處理,通過向本地法官請教了解到,本地大量存在這類案件,處理該類糾紛的案由為解除同居關系分家析產,只能通過調解方式解決。
之后我們便下鄉到普某推開門就能看到雅魯藏布江的家中進行調解。調解中,哥哥羅某明確表示為了孩子好,如果弟弟平某回家,他可以退出三人“婚姻”,讓普某和平某好好過日子。但是弟弟平某在拉薩打工時見識了現代化的社會,建立了正確的婚姻觀,不愿回家。我和普某溝通了解了她的想法,其實普某知道這種“婚姻”關系是錯誤的,但是多年來因為對平某的感情才一直堅持下去,現在平某堅決要退出,普某也不愿繼續了。于是,我們進行3天的調解工作,調解結果是:三人解除了同居關系;平某分家,不分任何財產;普某和羅某平分家里的牲畜、家具、青稞等財產;普某撫養2個孩子,羅某撫養1個孩子;共同居住房子的東邊一間屋子給普某和2個孩子居住。
在處理一妻多夫的現存婚姻關系時,可能面臨著兩難選擇:一方面需要尊重當地文化和歷史傳統,另一方面又要順應國家法律的統一規定。這種沖突可能導致司法實踐中的困境,在解決方法上不能生硬地套用法律規定也不能違背法治精神司法,同時還要考慮執行問題。
在中國法律文化中,正是因為有了德主刑輔的模式存在與無訟目標的召喚,才造成傳統中國對待爭訟特別是民事爭訟,不管是國法還是家規,都以調解為重要的解決糾紛的方式。隨著依法治藏的推進,立足本土民情從西藏傳統文化中汲取營養,讓西藏傳統文化更好為法治社會建設服務顯得越來越重要。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