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及以上的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參與投標的行為。我國的《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均認可聯合體投標方式,很多大型施工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文件或公告中明確認可聯合體投標。盡管根據法律規定,聯合體成員對合同相對方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由于成員的資信水平不同、企業規模不同、合同利益不同,故聯合體一方坑害另一方權益的事情屢見不鮮。
聯合體投標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模式:一是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聯合投標;二是投資人與施工單位聯合投標,如BT、PPP項目;三是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聯合投標,即EPC項目。不同模式聯合投標的法律風險略有不同,但也存在共性風險。
一、聯合體投標的風險
(一) 連帶責任風險
《建筑法》第27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政府采購法》第24條規定:“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聯合體投標系由聯合體各方共同作為合同一方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并就合同的履行共同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如中標后聯合體一方放棄簽訂合同,另一方所繳納的投標保證金也將被沒收;因聯合體一方原因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工期逾期,或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另一方需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二) 內部糾紛風險
因聯合體各方企業管理文化不同,如未事先明確雙方的權責,當工程范圍增加、工程延期、成本增加、設計變更等事件發生時,如果聯合體內部缺乏必要的交流機制和溝通渠道,極易造成聯合體成員間發生糾紛。特別是有些聯合體成員的上級單位對聯合體成員和聯合體控制過多,審批手續多。在意見和利益相左的情況下,溝通成本過高容易造成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甚至直接影響聯合體成員之間的合作,引發聯合體內部之間的糾紛。
(三) 資信不良風險
聯合體一方資信風險是指作為聯合體一方資信不良,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資信問題,由此導致施工單位難以順利回收工程款,從而損害施工單位利益。
(四) 中途退出風險
實踐中,聯合體一方特別是投資方可能會因項目前景不佳或融資成本增大等原因中途退場。此時,施工單位為避免項目被建設單位強制接管、提前終止或對建設單位承擔巨額違約金等原因,不得不自行墊資施工,由此導致施工單位承擔巨額的墊資成本、融資成本以及資金壓力。
(五) 設計與施工脫離風險
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聯合投標的模式下,由于設計費用、設計工期會在合同中單獨約定,設計單位在進行設計時極有可能不考慮施工單位的施工成本、施工所需工期,甚至工程質量,由此導致施工單位成本不可控,很可能使施工單位虧損。
(六) 分包單位反索賠風險
分包單位反索賠風險是由于在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聯合投標模式中,分包單位一般為建設單位關聯單位或者專業性很強的分包單位,且項目資源一般多來源于分包。在中標后,建設單位會與總包簽訂總包合同,總包再與分包簽訂合同。由于項目資料來源于該分包,分包單位往往會在分包合同中設置對總包單位較為苛刻的條款以維護自身利益,如果總包單位仍然按照慣常思路對分包單位進行管理,不重視對分包單位的及時履約,就容易導致分包單位反索賠。
筆者曾經處理過一個案件,項目資源來源于分包單位,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組成聯合體中標后,分包單位擔心總包單位收到建設單位支付的工程款后不及時向其付款,故在分包合同中約定了高額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但總包單位在過程中并未扭轉管理思路,仍然按照慣常做法嚴格控制對分包的付款,最終導致分包單位反索賠,支付了四百多萬逾期付款違約金。
二、案例解讀
(一) 中鐵某公司與“合作單位”糾紛
2018年,中鐵某公司(下稱“中鐵”)在鄭州與當地一家公司(下稱“合作單位”)就共同投標某地鐵項目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在項目中標后,由中鐵負責項目的安裝工程,合作單位負責項目的精裝修工程,后因資質及投標資格等問題,由中鐵負責投標。項目中標后,由中鐵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中鐵和合作單位按照口頭約定分工方式進行項目建設,合作單位施工部分工程款由建設單位支付至中鐵后,中鐵扣減管理費后支付給合作單位。為了避免違法分包等原因,中鐵未直接與合作單位簽訂工作界面劃分以及合作單位施工部分的計價結算方式協議,而是將合作單位施工部分拆分成一個勞務合同和十八個采購合同,并且合同單價高于中鐵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單價。后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合作單位將自身施工的虧損部分,以“人手不夠”、“項目虧損”等原因拒絕施工,中鐵由于與合作單位之間沒有書面協議,又作為總包單位,迫于建設單位的壓力和避免違約等原因,只能施工,由此導致自身虧損。
后來,在律師的介入下,通過一系列的方法讓合作單位自認了工程款的結算方式,并固定了合作單位的施工范圍,極大的減少了中鐵的損失。
(二) 中冶某公司與聯合體投資方糾紛
2012年,中冶某公司(下稱“中冶”)與福建某投資公司(由四個自然人設立,注冊資本不足合同總價的20%,下稱“投資方”)組成聯合體投標某BT項目,后中標。在合同及聯合體協議中,由中冶承擔施工責任,投資方承擔項目投融資責任,建設單位將所有的項目回購款支付給投資方,由投資方進行分配,后來項目建設完成,進入結算階段。此時,中冶發現投資方涉訴且失聯,并且項目應收回購款已經被投資方質押給銀行,由此導致中冶工程款無法回收,造成極大損失。
筆者解讀:上述兩個案例都是筆者經手的案例,案例一屬于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聯合投標,案例二屬于投資人與施工單位的聯合投標,兩個案例中涉及的風險既有共性也有特性,筆者簡單提示以下幾點:
一是對于聯合體相對方的資信要仔細審核,以免聯合體相對方資信不良導致自身損失。上述兩個案例中的聯合體相對方資信都存在極大問題,案例一中聯合體相對方實力不足,根本無法獨立完成精裝修工程;案例二中的聯合體相對方由自然人設立,注冊資本極少,且無大型項目經驗,資信嚴重不良。聯合體相對方資信不良會導致在合作期間,相對方拖施工單位后腿,甚至直接導致施工單位遭受了損失。因此,施工單位在進行聯合體投標或者聯合體進行項目建設時,要注重審核聯合體相對方的資信,發現資信不良時應要求對方增加信用,否則應更換聯合體相對方。
二是在進行聯合體合作時,應盡量控制項目回款。案例二中施工單位遭受巨大損失的原因就在于失去了對項目回款的控制權,而是將項目回款交由聯合體對方進行支配,由此導致被對方“坑害”,導致自身遭受巨大損失。施工單位進行聯合體合作時,應盡量控制項目回款,要求建設單位將項目回款直接支付至施工單位,由施工單位進行支配。若聯合體對方不接受由施工單位進行支配,也應由施工單位和聯合體相對方共同設立監管賬戶,對項目回款進行監管并加以控制,拒絕由聯合體相對方單獨控制項目回款。
三是聯合體之間要簽訂書面協議。案例一中施工單位與合作方之間由于沒有書面協議,導致在出現爭議時,施工單位無法約束合作方,并且部分爭議難有證據證明各方觀點。因此,施工單位和合作方之間要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好各方權利義務,并約定相應的違約權利約束合作方。如此一來,在出現爭議時,施工單位才有理由和證據去要求合作方按照協議履行自身義務,在合作方違約時,才能要求合作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風險應對與防范
(一) 增強自身設計能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總承包業績。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在設計-施工聯合體中,設計對施工單位彌足重要,施工單位的成本、工期、施工方案幾乎都與設計相關。因此,施工單位應盡量增強自身設計能力,取得設計資質。由此在工程總承包項目中,就不用受設計單位的掣肘,從而增加自身的成本控制,增大自己的盈利空間。
(二) 聯合體內部權責約定明晰
施工單位應在聯合體協議中將聯合體成員內部職責、分工及責任承擔約定明晰,聯合體內部權責明晰是保證聯合體正常運轉的前提,也是在聯合體一方出現違約或者資信問題情形時,施工單位保證自己權益的重要依據。通常,聯合體協議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各方權利、義務、合作責任的分擔,應確保各方的工作界面劃分明確、合理,聯合體內部關系及責任清晰;
2.項目管理模式。對內,應約定聯合體各方派駐項目的代表及其分工,及定期溝通的方式,確保聯合體內部的協調機制有效運作;對外,應約定聯合體項目部的各種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統一代表聯合體各方對外聯系工作、指揮協調。
3.資金、設備、材料周轉管理制度,以確保施工組織有序、高效,工程款支付公開透明;
4.管理費用的分攤比例與投入方式;
5.合理分配聯合體的法律及經營風險;
6.合理劃分聯合體的保證責任,如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及工程保險等;
7.聯合體內部糾紛的處理程序及應急預案。
(三) 增強對工程款的控制程度
施工單位應盡量在聯合體中起主導作用,由此增強對工程款的控制程度,盡量約定由建設單位將工程款支付給施工單位,由施工單位進行分配或者聯合體設立共管賬戶進行工程款的收支,從而增強對工程款的監控渠道和控制程度。
(四) 審慎審查另一方資信情況
在組成聯合體前,施工單位可以通過調查聯合體另一方的工商內檔資料查詢該公司的注冊資本及注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并通過啟信寶、企查查、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用中國,甚至百度等方式調查聯合體另一方資信狀況。此外,施工單位應對聯合體另一方的背景情況、技術水平、墊資能力、以往項目經驗進行充分的調查,慎重選擇能與自己形成技術或資源優勢互補的合作伙伴。
(五) 退出機制、后果約定明確
為防止聯合體合作方中途退出,導致施工單位被迫墊資施工或者承擔不利后果,施工單位應與聯合體合作方約定好一方中途退出機制以及中途退出應承擔的后果,可事先要求合作方按比例提供相應的保函、保證金,并明確約定合作方提前退場的機制及擅自提前退場的違約責任。
(六) 避免分包反索賠
在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聯合投標模式下,如果項目資源來源于分包單位,因分包合同條款通常會約定的較為嚴苛,總包單位應當注意審查分包合同的各項約定。在對分包單位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應尤為注意分包合同項下己方的履約情況,盡可能避免分包單位的反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