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購制度,切實增強股份回購在服務國有企業(yè)改革,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上海證監(jiān)局于9月17日召開座談會,針對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征求各方意見與建議。國浩上海律師朱奕奕應邀出席,并圍繞修正案內容發(fā)表了專業(yè)意見。
朱奕奕律師從“股份回購制度的法理基礎”“股份回購的資金來源”“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庫藏股的法律性質”及“股份回購制度下的信息披露”五個層面對本次修正案內容進行了深層次的解讀,一方面肯定了本次修正案內容的進步價值,另一方面亦對股份回購制度實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問題進行了全方位的剖析,結合回購制度的法理基礎及制度價值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建議。就朱奕奕律作出的相關法理分析與實踐運用的介紹,上海證監(jiān)局與會領導一致認可。就股份回購制度下的信息披露問題,上海證監(jiān)局副局長韓少平尤為肯定并表揚了朱奕奕律師提出的“可相應考慮要求上市公司按年度或季度為單位披露公司的股份回購計劃”的建議,以此給市場及廣大投資者一個穩(wěn)定的預期,既保障股東知情權,亦可保證回購操作的透明度、公開化。
中國證監(jiān)會于9月7日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針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股份回購有關規(guī)定提出修改建議,包括增加股份回購情形、完善實施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建立庫存股制度等內容。對此,國浩律師結合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扎實的理論研究,作為本次上海證監(jiān)局座召開的座談會上為數不多的律師界代表積極建言,貢獻專業(y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