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劉愛君/法制日報2006-6-7
在常人眼里,律師是解決糾紛的專家,但他們自己也難免會卷入與當事人、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之間的糾紛,與同行同事之間發生矛盾時如何解決?2001年12月3
0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率先在全國試行了《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執業糾紛調解規則》,今年3月,上海律師協會又在試行的基礎上,對規則進行了修訂。
律師告律師既傷和氣又傷元氣
據了解,目前律師之間的糾紛主要集中在業務分成糾紛、合伙人之間權益糾紛、轉所糾紛、律師與事務所之間的勞動報酬及福利糾紛等幾大類,出現糾紛時,他們或是打到法庭、告到司法局、律協,或是事務所搞內戰,一些曾經共同奮戰過的合伙人,因不能志同道合最終翻臉甚至大打出手,導致事務所解體分立的情況并不鮮見。深陷婪字械穆墑ν蚓婪捉餼霾懷壞貌煥肟砘歡遙蚴譴蚱戳碩嗄甑氖攣袼放票黃炔荒芟磧校蚓婪妝舜瞬喚鏨肆撕推⑺鶚Я俗約荷踔潦攣袼納蛭扌難芯懇滴穸鶚Я絲突А?/DIV>
張律師(化名)與羅律師(化名)曾經共同創建了律師所,只因在事務所財產權益分配上出現糾紛而最終分道揚鑣。在共同投資創辦律師所時,因為二人做律師的年限都不夠,就找了另外3人注冊了事務所,但實際的管理權在二人手中。經過幾年努力,事務所的發展形勢很好,根據當初的出資比例,一同購置了幾處房產及汽車。后在辦理房產證的時候,因雙方對如何享有房屋產權的問題發生分歧而鬧僵,很快,事務所的財務賬目、手續和財務公章張律師已經無法再接觸到,直至事務所建議他調出。為此,他將一同創業的羅律師告上法庭,要求按照股東權利分配事務所資產。
合伙人鬧糾紛最終的結果往往是兩敗俱傷,而律師與事務所之間的糾紛,不論誰是誰非更多的是律師選擇轉所執業。因事務所不按承諾為自己繳納養老保險,吳律師(化名)提出辭職,要求轉所執業,由于雙方就養老保險補交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吳律師遂申請勞動仲裁。盡管吳律師的權益得到了維護,但他仍然對與老板鬧翻而心有余悸。律師廖某因與律師所就辦案提成問題產生糾紛將事務所告到法院,經過一審二審,廖律師主張事務所按約支付勞動報酬的要求均被駁回,因為事務所認為,律師與事務所之間并非勞動合同關系,而是委托管理關系。敗訴的廖律師在訴訟尚未結束時即選擇離開了事務所。
律協調解如春風化雨
與這些律師遇到糾紛選擇的方式不同,上海的蔡律師將糾紛的解決提交給了律師協會。蔡律師因與上海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唐律師發生執業糾紛,于2002年8月13日向上海市律師協會執業糾紛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8月14日,調委會按照《上海市律師協會執業糾紛調解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調解規則》)立案并立即將調解申請書及其附件送達被申請人唐律師。8月23日,被申請人提交了答辯書。
在《調解規則》規定的期限內,雙方選擇了自己信任的調解員,并共同委托調解委員會主任指定了首席調解員,組成調解庭。調解庭審閱了申請人提交的執業糾紛調解申請書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書,于2002年9月10日在上海市律師協會開庭審理了這一糾紛案。
經過審理查明,蔡律師因與事務所主任合作不愉快,決定退伙,因唐律師在為蔡律師辦理相關手續過程中,雙方對財務賬目的某些成本項目和分攤比例以及律師事務所財產歸屬等問題未能取得一致,致其一直未辦妥轉所手續。調解庭在聽取了雙方的意見和辯論之后,進行了居中調解,并促成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
事實上,此案只是上海《律師執業糾紛調解規則》試行以來的一個縮影。2002年迄今,調解委員會共受理調解申請33件,其中開庭調解7件(調解成功5件,1件未達成調解協議,1件未履行達成的調解協議),未開庭調解解決2件;建議或轉由其他部門依照相關程序處理15件;被申請人拒絕調解8件。
律協主持調解是一種選擇機制,在律師自愿的前提下,由律協幫助他們解決問題。之所以要設立這樣一個機制,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呂紅兵認為,業內調解機制是行業自律管理的重要內容,調解的最終目的不是要把問題捂起來,而是要兼顧各方利益,爭取讓行業達到雙贏。這對于維護上海律師業的社會聲譽,保障當事人和會員的合法權益都是意義重大。
律協主持調解大有可為
“選擇在業界較有認知度的調解員很重要。”依據《調解規則》規定,調委會為上海律協理事會下設機構,調解員須品質良好、處事公道、為人正派且具有至少5年專業工作經驗。上海律協調委會負責人表示,雖然目前調解案件數量不多,但設定了較多數量的調解員,主要目的在于讓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能在更大范圍內選擇自己較為認可的調解員,讓更多的會員認可調解、接受調解,從而實現真正的業內自律。為此,調委會擬在今年舉行新一屆調解員聘任儀式,正式聘任69位已表示愿意擔任調解員的專業人士,包括調解委員會12位委員、14位政法院校和法制機構的專家學者和43位律師代表,這些律師代表多為協會的理事、監事和專門委員會委員。
呂紅兵會長認為,律師協會執業糾紛調解是實現律師自律自治的新型方式之一,需要不斷的探索和完善。因為很多業內矛盾并非只講法律這么簡單,而資深人士了解律師行業,調解過程中除了依據法律,還要講感情,如同春風化雨般將矛盾化解,維護行業整體形象。
上海律協除了在調解員的數量、素質上不斷完善外,今年3月將原有規則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對于相關調解程序加以細化。明確了律師對于糾紛調解結果的義務。按新的規則,在發生律師執業糾紛后,律師若違反與對方達成的申請調解的合意,并拒絕參加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屬于有失律師職業誠信的行為。對此,律協紀律委員會可根據查處情況給予訓誡、通報批評的處分。在此基礎上,調委會主持編撰了《律師執業糾紛案例選編》,將調委會參與解決的律師執業糾紛通過案例介紹和專家評析,讓律師們了解目前律師事務所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發揮其警示作用。
上海律協調委會負責人認為,通過調解可以更好地實現行業自律,但減少糾紛更多地還要依賴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的規范。在糾紛調解過程中,已經暴露出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文件的缺失和不規范,調解庭在裁定爭議各方權利、義務時,主要依據多為包括合伙(合作)協議、章程、聘用協議等一系列律師事務所內部文件,而一些律師事務所不僅這些文件技術性不高,操作性不強,有的甚至缺乏某些重要文件。這是引發糾紛,造成糾紛難以自行解決的重要原因,因此,健全事務所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是避免糾紛頻發的重要途徑。正如呂紅兵所說:“要靠廣大律師共同呵護這個機制,而不是律協一廂情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