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國浩深圳辦公室謝湘輝律師團隊代理的廣東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小天才公司”)訴深圳市小天才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小天才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立案后獲得深圳中院作出的行為保全裁定。法院裁定深圳小天才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展臺上突出使用“小天才”或者“小天才科技”字樣,立即停止在其展臺上或官網上使用企業名稱“深圳市小天才電子有限公司”進行宣傳推廣。
廣東小天才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30日,作為步步高集團教育業務板塊延續了步步高的學習機產品,從成立伊始就經營“小天才”寶貝電腦系列產品。廣東小天才公司在第9類商品上擁有多個“小天才”或“小天才兒童平板”商標,其中最早的第646497號商標注冊于1993年。由于產品質量優良、價格實惠以及投入大量的廣告宣傳,廣東小天才公司的“小天才”商標、“小天才”字號及“小天才”牌早教機、平板電腦、電話手表等產品均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深圳小天才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3日,主要經營青少年學習平板、點讀筆等產品。2018年底,廣東小天才公司發現深圳小天才公司在全國多地以搭建展臺的方式銷售其生產的學習機,并在展臺上突出使用“小天才”、“小天才科技”和“深圳市小天才電子有限公司”字樣,導致眾多消費者被誤導從而購買了深圳小天才公司的產品,且因質量低劣進行了大量網絡投訴,嚴重損害了廣東小天才公司的聲譽。
廣東小天才公司遂委托謝湘輝等國浩律師提起訴訟,為了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避免損失的擴大,國浩律師在立案后向受理法院申請對深圳小天才公司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行為保全。深圳中院組織行為保全聽證后認為,廣東小天才公司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穩定,深圳小天才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較高,被訴行為損害了廣東小天才公司的合法權益,不釆取行為保全措施會使廣東小天才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且釆取行為保全措施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深圳中院及時作出行為保全裁定,支持了行為保全請求。
行為保全,俗稱禁止令,作為一種高效、便捷的民事救濟途徑,能夠克服訴訟程序冗長的弊端,是及時有效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手段。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后,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行為保全有了更加充分和可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據。但由于行為保全對被保全人經營產生的重大影響,各地法院對在實體審理之前作出行為保全裁定,仍持較為謹慎的態度,尤其是在不正當競爭領域。本裁定不但禁止了深圳小天才公司突出使用“小天才”字號的商標侵權行為,而且責令其在一定范圍內停止使用企業名稱,對深圳小天才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及時有效的規制。
國浩深圳合伙人謝湘輝、律師盧萍及律師助理郝朋宇為廣東小天才公司提供了專業細致的法律服務。相關律師曾成功代理“ipad”商標侵權糾紛、“騰訊”商標侵權糾紛,以及微信企業名稱不正當競爭糾紛等有影響力的案例,在知識產權、金融糾紛解決等民商事訴訟仲裁領域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