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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詢問鑒定人(專家證人)的技術研究

作者:張旭濤 國浩律師事務所

摘要:中國的刑事司法自2012年和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來,發生了顯著變革,以庭審實質化為中心的司法改革正在一步步深化。在這種情況下,以往久受詬病的庭審形式化已經悄然發生變化,鑒定人(專家證人)乃至偵查人員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刑事法庭接受詢問。因此,在鑒定意見或者專家意見確實存在問題的情況下,有必要進行交叉詢問。通過合理使用引導式和封閉式發問、采用層次遞進的問題設計方法,以及充分運用交叉詢問的各項技能,可以提供更有效的辯護。

交叉詢問是基于英美法“司法競技主義”和“直接言詞證據”這些基本理念和原則,而創設的對對方證人進行詢問,從而查清事實真相的庭審技能。英美法關于交叉詢問的經典開篇這樣評價,“The issue of a cause rarely depends upon a speech and is but seldom even affected by it.But there is never a case contested ,the result of which is not mainly dependent upon the skill with which the advocate conducts his cross-examination.”[注1]

中國是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與德國、法國的法庭一樣,糾問式審判方式根深蒂固,有著深厚的傳統。英美法系這種“司法競技主義”和“直接言詞證據”土壤中生長出的交叉詢問的技術能否在中國法庭上適用,值得探究。

一、中國的庭審模式和交叉詢問之間的關系

我國1979年頒布了新中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歷經1996年、2012年和2018年三次修訂,使得中國刑事法庭的庭審模式處于一種非常特殊的狀態。刑事訴訟法的起草和修改,其理想和初衷是希望能夠博采眾長,同時學習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優點,然后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庭審模式。遵循這樣的思路從而形成了一種獨特的庭審方式。[注2]

首先,我們的法官在法學院和法學教科書中大量地接受了德國的刑法理論,比如犯罪構成的三階層理論。自1998年至今,國家法官學院與德國國際合作機構聯合舉辦了二十多期法律適用方法培訓班,內容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個領域,主要選取中國的案例,運用中國的法律,采用德國的案例分析方法(歸入法、關系分析法)分析案例,得出結論。至2016年,德國為中國將近培訓了9000名的法官。[注3]所以,不夸張地說,我國刑事法庭的法官是德國式的法官。

但檢察官卻不是德國式的。我國檢察官除了代表國家出庭支持公訴以外,還有權力對法官的庭審活動實施法律監督。這種模式,學習的是前蘇聯的檢察官權力架構。所以在法庭上坐的是前蘇聯式的檢察官。

那么,律師是不是這兩種模式呢?不是。中國的律師受美國影響非常大,能言善辯,喜歡滔滔不絕,甚至如果可以的話,愿意在法庭上效仿美國的律師“走兩步”。所以,我們的法庭上坐的是美國式的律師。

特別是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確立了對抗式的庭審模式。這種模式顯然引入了英美法的司法競技主義的庭審模式,受它的影響非常之大。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中國的法庭具有自己獨特的特點。既不完全像德國、法國這樣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的庭審模式,也不完全像英國、美國這樣的司法競技主義的庭審模式。而是一個控辯審三方都想積極謀求話語權的刑事庭審模式,在控辨審三方都積極謀求話語權的情況下,辨審沖突、控辯沖突就會自然發生。[注4]

正如達瑪什卡所言:“如果激發國內改革的源泉是一種外來的理念,而且這種理念所來自的國家具有一套不同的程序制度,這種程序制度根植于人們對待國家權力結構的不同態度以及不同的政府職能觀念,那么,改革者們必須對此保持高度的謹慎。將英美程序理念移植到中國的嘗試就屬于這種類型。中國的程序環境所展現出來的特征比較親合于一種能動型的政府和一套科層式的權力組織機制,而英美的程序環境則呈現出恰恰相反的特征,這種特征使其親合于一種回應性的政府和一套協作性的、更加注重平等的權力組織結構。為了說明由此而導致的不同的結構安排,我們可以舉出這樣一個實例:包括辯訴交易和交叉質證在內的許多英美程序安排都需要依靠一個人數眾多并充滿活力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來推動其正常運作。相反,在中國,律師的人數相對較少,并且不習慣于在訴訟過程中扮演積極的角色。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這些英美程序安排移植到中國土壤中,它們很可能會在實施的過程中遭到扭曲或閹割。[注5]

但是交叉詢問技能、方法在法庭上依然能夠發揮作用,關鍵在于如何對其進行改變和調適。

二、交叉詢問法庭規則與技能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規則:(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三)不得威脅證人;(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這些規定對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鑒定人、調查人員、有專門知識的人一律適用。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控辯雙方的訊問、發問方式不當或者內容與本案無關的,對方可以提出異議,申請審判長制止,審判長應當判明情況予以支持或者駁回;對方未提出異議的,審判長也可以根據情況予以制止。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法庭辯論過程中,審判長應當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對控辯雙方與案件無關、重復或者指責對方的發言應當提醒、制止。第五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專門對未成年的被告人的發問有特殊規定,如果發現有對未成年被告人威脅、訓斥、誘供或者諷刺等情形的,審判長應當予以制止。

從以上規定看出,我國關于法庭發問或者交叉詢問的法庭規則是非常簡單并且非常原則的,并且不加區分,對所有的發問都禁止使用誘導性發問。

關于法庭交叉詢問的規則和交叉詢問的技能存在本質不同。交叉詢問的法庭規則就像足球比賽關于犯規的規定,而交叉詢問的技能就像足球比賽過程中具體的盤帶、過人、傳切和射門的戰術動作。關于法庭規則,要規定的簡單明確,容易掌握,不要用法庭規則去規定具體的戰術動作。準確的說,就是告訴律師在法庭上哪些情況不能做,至于怎么做,可以交給律師發揮其主觀能動性。

三、鑒定人和專家證人的特點

本文將鑒定人和專家證人一并探討,在于兩者雖有一定的區別,但是本質上區別不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刑訴法的這兩條規定賦予了辯護律師強大的武器,也就是說,當對鑒定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時,律師有權利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如果鑒定人拒不出庭,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這種情況下,鑒定人往往不得不出庭。鑒定人往往也是有專門知識的人,他們會對案件涉及到需要鑒定的部分發表自己的鑒定意見,而有專門知識的人,也要對鑒定意見再發表意見,所以二者是矛和盾的關系,經常進行攻防轉換,所以對他們進行交叉詢問的時候,本質上沒有區別。鑒定人會出具自己的鑒定意見,而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是通常我們所說的專家證人,也會針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意見出具自己的意見,這種意見往往就相當于對鑒定人意見的一個反意見,本質上是一樣的,所以我們把他們放在一起來探討。[注6]

法庭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對專門的問題發表意見,這不是普通人能夠做的,都是掌握專門的知識和技術的人并且取得了專門的資質,并且所在機構也有專門的資質,這樣的人才有資格對一些專門的事情發表自己的意見。并且要在鑒定意見上簽字,附上自己的專業證書和單位的資質證書,才能作為法庭的證據使用。鑒定人往往在行業內從業多年,具有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

實際上法庭上的交叉詢問,想讓專家證人當庭推翻自己的證言幾乎是不可能的,那相當于給其職業生涯找麻煩,所以會千方百計維護已經發表的意見。[注7]

四、交叉詢問的技巧

交叉詢問的技能,起源于英美法,盛行于英美法的法庭。因此,要學會如何合理適用以適應中國的庭審模式。

(一) 在鑒定意見或者專家意見確實存在問題的情況下,才有必要進行交叉詢問

大部分律師是學法律出身,從校門到律所,沒有其他領域的工作經驗,很少有律師以前是法醫,或者是彈道學專家、DNA鑒定專家、財務會計、工程技術等方面的專家。

那么,如何發現鑒定意見或者專家意見確實存在問題。刑事辯護律師應該組建自己的法律專家團隊。當辯護人自己沒有能力的時候,要有專家幫助分析、發現問題。如果發現了問題,才有必要進行交叉詢問。否則即使專家證人出庭了,漫無目的的發問,效果也很糟糕。[注8]

(二) 和法官庭前溝通的必要性

這就涉及到交叉詢問技術的中國化。在英美法系的法庭,作為一個律師出庭進行交叉詢問,不需要和法官進行庭前溝通,也沒必要和陪審團提前打招呼。

但是在中國的法庭上這個工作必須要做。原因是我們的法官是德國式的法官,其喜歡糾問式審判。如果律師問了幾句鋪墊的話,法官不知道在問什么,就會打斷律師。但是我們知道交叉詢問,如果直接發問,效果往往不好。比如說“你刑訊逼供了吧”、“你為什么要做出這樣的一個鑒定”,這都是很糟糕的問話方式。法官可以這么問,但是辯護人不能這么問。所以在法庭發問之前,要獲得法官的支持,要跟法官交流。發問的目的是幫助法庭搞清楚案件的真實情況。這樣在法庭上才可能把設計的問題逐一問完,起到比較好的效果。如果法官頻繁打斷你的發問,他會導致你的發問節奏產生問題,甚至讓你一些關鍵的問題問不出來。問不出來的話,人家證人也不會給你回答,這樣就會出現問題。和法官溝通完了以后,就要進入庭審了。[注9]

(三) 尊重專家證人

專家證人和鑒定人都是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往往接受過良好的教育,有很高的職稱,從業時間比較長,自尊心強。所以一定要尊重他,營造良好的對話氛圍。

在交叉詢問的過程中,這就像我們平常和別人聊天一樣,如果要想讓別人多跟你說話,一定要表現出對別人友善,讓他覺得沒有敵意,才能夠愿意回答你的問題。否則的話,他一定會擺出敵意的姿態,甚至拒絕回答問題。

在英美法系,證人是不能拒接回答問題的,否則的話,是藐視法庭罪。但是我國法庭上不存在藐視法庭罪這一個說法,所以要盡可能創造一個良好的對話氛圍。

(四) 封閉式發問方式

對鑒定人和專家證人的發問,盡量采取封閉式發問的方式。[注10]

1. 要做好鋪墊,營造良好的對話空間

首先讓鑒定人和專家證人回答的問題,應該是非常容易回答的問題,也就是毫無心理負擔直接就可以回答的問題。鑒定人出庭,往往非常的警覺。沒有任何心理負擔就可以回答的問題,才能使其放松警惕,進入一種比較自如、平和和輕松的狀態。如果不這樣的話,可能溝通和交流就沒有機會了。

2. 問題設計要具有邏輯性,要采用層次遞進的問題設計方法,確立不容解釋和不容推翻的事實

問題設計從最簡單、最放松、最百分之百肯定的題開始設計,然后要層層遞進。每一個問話提出一個問題,一層一層遞進,使其在回答每一個問題的時候,都不斷地在確立他認可的事實,在逐漸認可事實的過程中,最終構建成了一個不容解釋和不容推翻的事實。[注11]

然后在這個基本事實已經確立了牢固的基礎上,就是說這個事實已經完全牢固了,你可以問他一下“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已經問了你好幾個問題了,你看是不是這樣的一個基本事實”、“關于這個事實,你還有沒有什么要補充的,還有沒有什么要說的”、“這些細節是不是這樣的一個情況”。因為你之前層層遞進,他會說“對”、“確實是這樣的”、“沒有問題”。

在基本事實已經確立了牢固的基礎上,拋出不容反駁和無法解釋的關鍵問題。而這個問題如果作答,則是推翻之前已經確立的事實或無法解釋之前已經回答過的事實。同時注意不要給出解釋的空間。[注12]

(五) 交叉詢問的快進和慢放的功能,放大鏡和顯微鏡的功能

比如說,拿刀捅刺的這個動作,是瞬間完成的。拿刀到捅刺這個過程如果用肉眼看的話,可能瞬間就完成,我們在了解情況的時候也是很短暫的情況。

但是可以通過交叉詢問的方式使其慢進。比如說“那天你在什么位置”,“刀在什么位置”,“你是怎么拿的刀”,“在拿刀的時候你是怎么想的”,“被害人在什么位置”,“當時你用刀捅的什么部位”“你是怎么捅的”,“捅的過程如何”,“捅完以后你看到什么”。通過這樣的一個方式,就把一個短暫的動作分解成多步走,類似于看電影、電視上的慢鏡頭慢放。

有的時候,也可以通過交叉詢問的方式快進。比如說,當事人準備了很多東西,有一個漫長的準備過程,發文時可以一句話帶過,“你準備完這些東西以后去哪了”,這樣就起到一個快進的作用。

還可以放大,就是說原本在案情中只是很小一個點,通過發問可以讓其擴散。比如說紙上有個黑點,它就是很小一個點,但通過發問可以變成放大鏡和顯微鏡的功能,“這張紙上面是不是有一個黑點”,“那么這個黑點是怎么形成的呢”,“這個紙張是什么樣的材質”,“這個墨水是什么樣的墨水”,“在鑒定的過程中,是否注意到這個墨水里是有添加劑的,添加劑的含量是多少”,因為它涉及到筆跡形成的時間問題。通過發問,起到放大的作用,反過來問,則起到縮小的效果。[注13]

(六) 必要的時候還可以請鑒定人當場閱讀自己的鑒定意見

鑒定人有時會說自己的鑒定意見已經對這個問題給出答案了,實際上經過仔細閱讀鑒定意見,根本沒有對這個問題給出答案。這是律師就可以說,“麻煩你向法庭指出,你的鑒定意見哪一部分給出答案了”。當鑒定人答不出問題時,可以說“我現在在等你的答案,這個問題很難回答么”。但要注意尊重專家的人格尊嚴。

(七) 專家對付專家

鑒定意見在法庭上的采信度極高。因此,要想推翻控方的鑒定意見,最好的方式是通過另外一個專家,出具更具權威的截然相反的鑒定意見。從而讓法官根據法庭的交叉詢問,自己得出結論。[注14]

五、交叉詢問實例

本文選取實際辦理案件當中,對鑒定人進行交叉詢問的實例進行說明:

(一) 實例一

在一起販毒的案件中,辯護人經過認真閱卷,發現一個嚴重的問題。公安局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意見中顯示,被告人介紹買賣的毒品里面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成分,但是沒有鑒定它的純度。因此辯護人申請鑒定人出庭,那個時候2012年刑訴法還沒有修改,所以,法院拒絕申請。被告涉嫌販賣毒品50克,一審判決十年有期徒刑,然后上訴到省高級法院。到省高級法院以后,刑訴法已經修改了,再次向高級法院遞交了鑒定人出庭申請,法庭同意送檢人和鑒定人出庭。

開庭時首先發問的是送檢人,問的問題相對比較簡單。就是問“這個毒品是不是你送給鑒定人進行檢驗的”,這是一個封閉式的發問,他回答“是”。如果他想問答“不是”也不可能,因為證據顯示就是他,所以他回答“是”。辯護人接下來問,“你在送給他檢驗的時候,是否告知毒品是不同來源的”。這個毒品實際上是從一輛車搜出來的,但是毒品是在兩個不同的包裝物里,一個放在書包里,一個放在帆布口袋里。他回答說“沒有”。實際上,問到這個問題,關于送檢人的詢問任務就完成了。

接下來,鑒定人出庭。當其在回答對毒品如何進行鑒定的問題時,回答說“我們是根據聯合國的標準,對于來自于同一毒品來源的毒品,采取抽樣檢驗的方式”,立刻被辯護人抓住了關鍵問題。

辯護人問:“剛才,你在回答檢察員發問的時候說,對同一來源的毒品抽樣檢驗,是吧?”,這是一個封閉加誘導式的發問?;卮稹笆堑摹薄?

辯護人問:“對本案這個毒品的鑒定,是不是也采取了這種方式?”,回答“是”。

辯護人問:“一共是29包毒品,你抽樣抽了多少包?”,回答“29包毒品,我們只抽了3包”。

辯護人問:“你知不知道,毒品是來自于不同來源的毒品”。鑒定人當場非常吃驚,說“沒有。這個不是吧!送檢人員告訴我,從一輛桑塔納里搜出來的”。

因為辯護人提前認真查閱了卷宗,這個案件的卷宗完整顯示毒品來自不同的來源,而且前面的送檢人已經承認了這個問題,他也明確承認沒有告訴鑒定人,所以兩者相互印證。案件被發回重審。

這個案件鑒定人出庭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鑒定意見中并沒有書寫鑒定的具體過程,抽樣檢驗的檢驗方法不通過當庭詢問鑒定人是無法獲知的。

(二) 實例二

這是一起涉嫌故意殺人的案件。某日,一名女性被發現死在自己家樓下。鑒定人給出的鑒定意見是,外力作用捂壓口鼻致機械性窒息死亡。這樣的一個死因,顯然是他殺。但案件的被告人堅決不認罪,同時這個案件沒有任何直接的證據可以證明當事人殺人,也不能排除第三人到場的合理懷疑。

根據機械性窒息死亡的國家標準,對機械性窒息死亡的判斷,要做到“三結合”。第一個是和案發現場相結合;第二個是和尸體剖驗,排除其他死亡原因相結合;第三個是要和尸體的其他暴力傷癥狀相結合。只有完整做到了這“三個結合”,國家規范使用的是“必須”,只有做到了這三個必須結合,才能夠得出是機械性窒息死亡的唯一結論。

但通過閱讀鑒定人的尸檢報告,發現這個案件沒有和死亡現場結合,沒有和排除其他死因相結合,也沒有和其他的暴力傷相結合。準確的說,就是“三個結合”一個也沒有做到。

于是辯護人申請鑒定人出庭, 同時申請法醫學專家出庭。為了達到良好的庭審效果,結合交叉詢問的技巧,設計了如下問題:

首先,建立友好關系。“某某警官你好,我是本案被告人的辯護人。因為在本案中,您簽字出具了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因為辯護人不懂法醫專業,特別是對很多專業術語缺乏相應的了解,所以通過法院,請您到這來。就您出具的尸檢報告,尸檢鑒定書所涉及的死者的死因和死亡方式的一些問題,向您請教。麻煩您就您掌握的情況,如實向法庭進行說明,幫助我們更好的了解本案的相關情況,幫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確保司法公正。請問,你是否聽清楚了”。你們看到了,這里用了非常謙卑和友善的一個方式,他當然回答“聽清楚了。好的,沒問題”。接下來辯護人開始發問。

第一個問題:“本案中的尸檢報告(全稱叫尸體檢驗鑒定書,簡稱為尸檢報告),是您親自參與尸體解剖檢驗并親筆簽名做出來的,是吧?”對這個問題只有一種回答方式,“是的”。

第二個問題:“DNA鑒定書和理化檢驗鑒定報告同時也作為尸檢報告組成部分,對吧?”對這個問題,只能回答“是的”。

第三個問題:“作為一名資深的專業法醫,您對本案死者的尸體,一定是根據國家規范和公安部的相關規范進行了全面細致的解剖檢驗和全面細致的病理組織學檢查,對吧?”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也非常輕松,“是的”。

第四個問題:“經過上面全面細致的解剖檢驗并結合全面細致的病理組織學檢查,您完全排除了死者其他的致死原因,得出了死者是因為口鼻受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的唯一結論,是吧?”回答也很簡單,“是的”。

第五個問題:“你根據尸檢所見死者的面部損傷,得出了死者生前口鼻受外力作用的鑒定意見,對吧?”回答“對”。注意這個地方,實際上是把問題拆分了。因為辯護人看尸檢報告時發現,鑒定人是根據顏面部的損傷,認為死者的口鼻被捂壓過,然后結合了尸檢報告里面看到死者內臟器官(比如說肺部,心臟部)的出血點以及眼瞼充血的癥狀,這兩者結合得出了機械性窒息死亡的結論。

但是,辯護人把這個問題給拆分了,問的是“你是因為看到了顏面部有損傷,所以說口鼻部受了外力作用,對不對?”回答“對”。

接下問,“如果一個人在被他人用力捂住口鼻,但不至于導致死亡的情況下,如果反抗,有沒有可能造成上述的損傷”,回答是“有可能”??吹搅藛?,實際上通過這樣一個問題,法醫已經承認,如果顏面部的損傷不是機械性窒息死亡,也有可能出現顏面部的損傷。通過這樣的一個拆分問題,他只能按照這個方式來回答“對”“是的”“有可能”。

第七個問題:“你是根據尸檢所見的肺部,眼瞼充血,眼部癥狀和心臟癥狀,得出死者機械性窒息死亡的結論,對吧?”注意死因一個是外力捂壓口鼻,另一個是機械性窒息死亡,它是兩個結合的,而這樣的一個結合,之所以是機械性窒息死亡,是內臟器官的問題。所以這個問題,回答又是“對”。

緊跟著第八個問題:“在非機械性窒息死亡的情況下,比如在猝死或在因病死亡的情況下,有沒有可能也存在上述癥狀”,回答是“有可能”。這樣通過一個拆分問題的方式,實際上就表現出這兩種癥狀在其它死因的情況下,或者沒死的情況下,都有可能發生。那么實際上推導出一個結論,就是根據這兩個癥狀得出死者是外力作用捂壓口鼻導致機械系窒息死亡的結論,就不是唯一的結論。

第九個問題:“根據法醫病理學和機械系窒息尸體檢驗的國家標準,判斷死因是否屬于機械系窒息死亡,是否必須與現場勘查情況相結合”,這個只能回答“是的”。

第十個問題:按照這個邏輯,可能有人就會問“那你在做尸檢報告的時候,是否與現場勘查狀況相結合”,不能這么問,這么問有可能回答“是的”。更好的方式是“你到沒到過案發現場”。因為辯護人通過閱讀卷宗發現鑒定人沒有到過勘查現場,所以只能回答“沒到過”。

第十一個問題:“你在案發當天,是否現場查看了死者的顏面部?”回答“沒有”。

第十二個問題:“是否查看了死者死亡當天的顏面部照片?”,回答“沒有”。鑒定人也不可能說“有”,因為辯護人認真查看了全部卷宗,根本就沒有這類照片。

第十三個問題:“有沒有明顯的淤血,發紺腫脹的情況?”鑒定人沒到過現場,沒看過照片,所以說“不知道”。好了,關于沒有和現場結合這個問題,就很清楚了。

接下來結合其他傷痕的問題,就是其他暴力傷進行提問。

問:“尸檢報告中,是否從死者指甲或者身體其他部位檢測出被告人的DNA?”回答“沒有”。

問:“死者的手中或者身體其他部位有沒有被告人的頭發,衣服纖維,紐扣或者DNA?”回答“沒有”。

問:“被告人的身體,你們也做過檢查了,對吧?”回答“對”。

問:“有沒有死者的抓痕、咬痕、各種外傷、內傷,身上有沒有檢出死者的DNA?”回答“沒有”。至此,關于其他暴力傷問題也被排除掉了。

問:“死者是不是有可能失去反抗能力,根據尸檢報告,死者的心血中檢測出9%的碳、氧和血紅蛋白,對吧?”回答“對”。

問:“根據法醫病理學,這種含碳、氧和血紅蛋白,能不能導致一個健康的人,成年人昏迷,不省人事,失去反抗能力,是不是一定這樣?”回答“不一定”。

問:“還顯示乙醇含量0.34%,對吧?”回答“對”。

問:“那么它是不是一定導致這樣的一個成年人昏迷,不省人事,失去反抗能力?”回答“不一定”。這就等于什么呢,死者是不是在昏迷的狀態下被捂死的,現在無法判斷了。

問:“根據尸檢報告,你對死者的心臟進行了病理組織學的檢驗,對吧?”回答“對”。

問:“病理組織學檢驗結果是,心肌間質無顯著異常,冠脈三大分支未見重要硬化,對吧?”回答“對”。

問:“那么,你對死者的心臟傳導系統有無異常病變,是否進行了檢查?”回答“排除了心臟傳導系統病變”。

因為尸檢報告里并沒有表述,對心臟傳導系統的檢查,也就是說,因心臟傳導系統異常病變導致死亡的死因合理懷疑,是不能排除的,因為鑒定人沒做檢查,現在心臟也毀掉了。而尸檢報告里也沒有記載。

辯護人馬上追問:“誰對這個心臟傳導系統進行了檢查?”回答“外包給醫科大學進行了檢查”。

問:“外包的手續在哪里?”回答“沒有,這是我們工作慣例”。

問:“你們根據什么法律規定進行的外包?”回答“我說不清楚”。

問:“醫科大學誰進行的病理檢驗?”回答“說不清楚”。

問:“是否制作了檢驗報告?”回答“說不清楚”。

問:“是否有檢驗記錄?”回答“有”。

問:“在哪?”回答“不知道”。

問:“為什么這些內容在尸檢報告中不做表述?”回答“說不清楚”。

問:“根據法醫病理學,心臟傳導系統如果有異常病變,是否會導致患者死亡?”回答“會”。

問:“心臟的病理檢查做沒做切片,保存在哪;病理檢查以后的殘存心臟部分,怎么處理的?”問:“不清楚”。問到這,所有發問的目的基本上都已經實現了。

隨后辯護人申請專家證人出庭,講心臟傳導系統怎么回事,如果對它不進行檢驗會有什么樣的后果等,從而證明了死因的不確定性。

結語:我國的庭審方式有著自身獨特的特點,但英美法的交叉詢問技能、方法經過合理的運用在法庭上依然能夠發揮重要作用。特別是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推進,充分運用交叉詢問這一有效工具,可以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有效的辯護,并最終實現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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