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風險認識
二、設計風險
三、采購風險
四、價格風險
五、工期風險
六、現金流風險
七、聯合體問題
八、施工風險
自2016年5月住建部頒布《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后,施工領域的工程總承包呈蓬勃發展之勢,不僅僅傳統工業項目,而且很多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也開始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2019年12月,住建部和發改委聯合頒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使得工程總承包項目更加蓬勃發展。本文作者根據工作經驗,闡述個人對工程總承包的風險認識與化解建議。
一、風險認識
(一) 概括認識
關于對工程總承包的宏觀概念方面風險,筆者重點強調兩點:
一是不要絕對地把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對立。工程總承包包含了施工總承包,但是施工總成承包有時候也有“施工+設計+采購”的因素。例如,很多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約定,承包商負責對業主下發的設計圖紙進行審查并指出其中存在設計問題,如果承包商沒有認真審查、沒有發現施工圖紙存在問題,或者雖然發現設計錯誤但沒有及時采用書面通知業主的,那么承包商需要承擔因設計錯誤帶來的一切責任和風險。施工合同的類似約定,造成承包商不得不對業主下發圖紙予以認真核對。還有一些施工合同,雖然業主提供設計圖紙,但是合同又約定承包商負責深化設計,顯然深化設計也是設計的一部分。
因此,承包商承包的施工項目不要從合同名稱上定義是哪一種承包方式,而是要根據施工合同的承包內容判斷,不能根據合同名稱來推斷承包內容,更不能把施工總承包簡單地理解為“照圖施工”,而是要認真審查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的承包范圍和責任范圍確定自己的權利義務。
二是要知道工程總承包的風險來源于承包范圍的擴大。傳統施工總承包承包商的主要工作是按照施工圖紙施工,但是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商要負責的工作增加,增加勘查工作、設計工作、采購工作、項目開發所涉及的政府確認與許可、試運營考核等工作等。此情況下承包商的風險又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對增加的工作內容不熟悉造成的風險,例如技術能力不強導致施工圖紙難以獲得業主確認或失去對設計單位的管控能力,對地方政府的確認與許可流程不熟悉會造成工程工期延長。另一方面對承發包雙方的工作界面不清晰造成風險。工作界面包含了提供責任界面和后果責任界面,提供責任界面主要是確定在工程總承包項目推進過程中,業主應提供什么資料、場地、條件、許可,承包商負責提供什么,以及承發包各自提供的資料的深度要求等;后果責任界面,其實是業主方雖然對某些資料負有提供義務,但是業主方面并不確保提供的資料與實際情況完全一致或不存在任何錯誤,而是要求承包商根據自己的專業判斷對業主提供資料進行合理理解。
(二) 增加內容
相對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商增加的承包內容主要包括:
1. 地質勘察
在施工總承包方式下,由于設計圖紙由業主方提供,故一般情況下承包商沒有地質勘察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承擔不同階段的設計工作,而勘查是設計的前提,因此,部分業主會將勘查工作一并發包給承包商,并要求承包商對勘察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對于一些固定總價合同,或者合同約定施工圖紙確定后承包商不得發起簽證變更價款,那么在承包商地勘報告不準確造成的費用增加極有可能由承包商承擔。
建設工程所涉地質勘察包括選址勘察、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選址勘察需要滿足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需要;初步勘察應滿足初步設計需要;詳細勘察,應滿足施工圖設計的需要。一般情況下,承包商要根據承包范圍確定需要完成何種勘察工作。
2. 設計工作
在施工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商一般負責按照業主提供的設計圖紙施工,承包商除了按照施工合同提供一些深化設計之外,一般不負責設計工作。工程總承包與施工總承包最大的不同則在于,一般工程總承包項目,由承包商負責設計。根據業主的招標要求和施工合同,承包商提供的設計可以包括項目總體以及各專業的概念設計、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設計工作應在質量上滿足雇主要求,在進度上滿足項目工期要求,在計價上符合承包商利益最大化。但是由于很多承包商不同程度的存在設計與施工相脫節的情況,故上述三項要求對承包商而言均非易事。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規定,業主應當在完成項目備案、審批或核準進行工程總承包的發包,即工程總承包發包應當在項目立項完成之前。如果施工項目系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項目在審批之前應完成擴初施工圖紙設計,故政府投資項目承包商在設計方面的主要承包內容為施工圖設計。但是《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屬于部門規章,根據《民法典》規定,只有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有可能認定合同無效,對于企業投資項目,仍然有可能由承包商完成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等。
3. 審批與證照辦理
建設工程涉及大量審批與許可,可以概括為四個階段,分別是立項與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根據政府要求,上述工作應當由業主完成,部分工作內容涉及承包商工作的,承包商負有配合義務。但是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很多施工合同會將應由業主完成的審批與證照辦理工作變成承包商義務,承包商若對地方政府的證照辦理不清楚,會導致工期違約。
4. 采購
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采購,主要是指用于工程項目生產的生產設備類的采購。傳統施工總承包承包商,往往只對建造技術熟悉,即業主提供圖紙承包商按照圖紙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但是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施工所完成的任務并非房屋建造,還包括以項目滿足生產所需要的設備采購安裝。如果承包商對項目生產的工藝流程不熟悉,就很難準確地確定設備的規格型號參數等,而且生產性材料設備與一般建筑所有的材料設備不同,具有一定特殊性與壟斷性,即承包商可供選擇的供應商并不多,并且大多數設備需要提前預定,并且先交付定金。承包商存在較大的資金風險和貨源風險。
承包商增加的上述工作內容,容易發生盈虧風險、工期風險、質量風險。
(三) 管控建議
根據以上認識,筆者認為工程總承包項目應按照以下思路規避風險。
1. 厘清承包內容
承包商應認真審查整個工程項目承包商的承包范圍是什么。承包范圍可以從縱向和橫向兩個維度考慮。從縱向的角度看,工程項目原則上從立項之后的所有工作都可以交給承包商完成,包括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設計及施工所需的政府審批許可、采購、施工、驗收、試運營、備案等;從橫向的維度看,整個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及專業工程都可以交給承包商設計、深化設計、采購、施工,包括結構、設備、安裝、粗裝、裝飾、精裝、室外及配套設施等等。承包商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自己的承包范圍到底是什么?在此基礎上了解施工合同對承包范圍的各項工作的工期要求、計價規則和質量要求。
2. 明晰業主責任
業主責任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前期資料,二是獨立分包或指定分包。關于前期資料,主要是指任何承包商的工作開始都依據業主提供的前期資料,包括技術方案、地下障礙物情況、地下管線情況、業主要求、概念設計等等,只有業主提供了這些前期資料,承包商才能夠開始完成合同要求的設計、采購、施工工作。關于獨立分包與指定分包,是指雖然業主將整個工程發包給承包商進行設計、采購和施工,但是根據合同業主有權利指定設計分包、施工分包和供應商,業主也有可能在施工合同中保留對某些專業工程、材料設備進行單獨發包的權利。
承包商除了需要弄清楚上述業主責任外,還需要了解業主對業主提供前期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是否負責。關于獨立分包和指定分包,承包商要審查屬于業主另行發包,還是業主僅僅保留另行發包的權利。
3. 鎖定工作界面
盡管筆者在上述文章中闡述了業主責任和承包商的工作內容,但是項目實際情況往往比文章描述的復雜很多。因此,承包商要格外注意業主責任和承包商承包內容工作的界面分割問題,此為承包商工期責任、質量責任、變更索賠以及突破合同價格的關鍵因素。關于界面劃分,施工合同往往僅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例如業主先提供概念設計,承包商依據概念設計進行方案設計,但是絕大多數情況下界面是不清晰的,例如業主指定分包,往往會涉及到指定分包由業主還是承包商招采?招標文件與招標控制價由誰負責?指定分包合同由誰簽訂?指定分包何時進場?指定分包進度與質量由誰管控?因此對于工作界面不清晰的,承包商應當編制施工方案或專項方案,以方案的方式告訴業主承包商怎么做業主怎么做,該方案經業主審批后就構成合同的一部分。施工方案或者專項方案一方面用于固定業主責任,另一方面用于指導承包商自己工作。業主責任固定后,如果業主沒有完成其合同責任或者應有的配合責任,承包商則有權發起索賠,承包商的索賠目的是免除自己合同工期責任和質量責任,要求業主進行費用補償,甚至要求業主變更合同價款。
4. 不要擅自越位
文章以上部分告訴大家劃分工作界面的重要性,當工作界面劃分完畢之后余下就是承發包雙方各自履行自身履職。筆者認為“履職”的原則是“你干好你的、我干好我的”,承包商既不能干不好自己的,也不能干業主的,更不能在業主都沒有想好自己該怎么干的情況下提前干自己承包范圍的工作。如果承包商從服務業主的角度“越位”干一些工作,那么就要充分考慮:(1) 業主沒有做好的工作承包商能否做好?(2) 承包商越位做的工作由誰來付款,價款如何計算?(3) 承包商的越位工作,對工期是否產生影響。筆者見到太多的承包商“越位”工作給自己找來麻煩,例如圖紙、施工許可證等什么都沒有的情況下,承包商按照業主要求先行施工,后來業主堅決認為工程實際施工日為開工日期;因為承包商是先施工后設計,承包商按照實際施工做的設計圖紙,業主堅決不認可;還包括業主先行委托他人施工的樁基部分存在質量問題,承包商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就先行維修,但是樁基維修的費用業主拒絕承擔。
以上是工程總承包項目規避風險的原則性建議。
二、設計風險
(一) 設計爭議
承發包雙方容易引起爭議的設計工作包括:
1. 設計范圍劃分
如上文所述,設計工作存在著縱向、橫線的維度劃分,承包商負責的設計工作究竟包含哪些?容易引發爭議。
2. 設計成果確認
承包商完成設計工作后,業主方要么對設計工作不滿意,要求承包商按照業主意圖進行修改,要么圖紙確認工作遲遲無法定案。
3. 設計費用調整
設計工作的反復修改,必然增加承包商的設計工作量,但業主并不愿意就增加設計工作量的費用另行向承包商支付費用。
4. 設計費用支付
業主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進度節點向承包商支付足額設計費用。
5. 設計單位選擇
承發包雙方對設計分包選擇以及設計費用計價發生爭議。
6. 設計進度爭議
業主認為承包商的設計進度過慢,而承包商則認為因業主原因造成設計工期延長。
(二) 風險種類
1. 成本過高風險
設計是決定建造成本的最關鍵因素,設計標準高則建造成本高。成本過高是指成本相對收入過高,如果施工合同是固定總價合同,或者合同總價有最高上限,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有概算控制,那么過高的成本會帶來盈利減少,甚至項目虧損。
2. 設計進度風險
設計進度風險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在設計工期內無法完成設計工作,或者完成的設計圖紙沒有獲得業主確認;另一方面由于設計存在缺陷,造成施工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雇主要求”,導致整個工程無法通過竣工驗收,形成項目工期風險。
3. 分包選擇風險
業主方過度插手承包商選擇設計單位引起的風險。
4. 設計修改風險
承包商完成圖紙設計后,業主不停要求修改,造成工期、費用、成本的風險。
(三) 管控建議
1. 掌握合同約定
準確理解合同是承包商控制風險的基礎工作。需要理解的重點應當包括:
(1) 合同約定的承包商所負責的設計范圍、設計內容和設計標準。如上所述,設計包含的內容非常寬泛,從深度的角度可以分為概念設計、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深化設計等,從專業可以分為建筑、結構、安裝、裝飾、精裝、園林等等。而施工合同是由很多部分組成的,包括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合同附件等。所以我們對承包范圍內的設計范圍、設計內容和設計標準的把握應考慮兩個方面。一是要考慮合同各組成部分的效力順序,施工合同一般都是協議書效力最為優先,其次是專用條款,再次是通用條款、工程量清單等等,但是有時候業主方也會將招投標文件列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甚至其優先順序在專用條款之前;二是要考慮優先滿足雇主要求,也就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模式前提是技術交給專業單位,也就是承包商,因為業主方是非專業的,所以允許業主方犯一定的“錯誤”,但是作為專業單位的承包商應當幫助業主實現其最終合同目標,而不能以業主提供的一些瑕疵或描述不準確而降低標準。當雇主要求文件之間發生沖突時,應以滿足業主的功能需求為準。
(2) 要準確理解雇主要求。雇主要求不僅僅是設計要求,還包括對建設工程的產能、性能等要求,這些要求需要運行試驗得到確認。
(3) 業主是否要對其提供的技術資料、基礎資料和地下障礙資料真實性完整負責?實際上不論業主方是否對其提供的資料負責,承包商均應對業主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該審查至少要盡到一般的注意義務,即對業主提供資料的明顯錯誤應當及時向業主書面提出。另一方面承包商的審查義務也不免除業主所有責任,對于業主明知道存在問題的資料仍提供給承包商,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給承包商造成損失的業主應當予以賠償。
(4) 業主的設計確認一般不免除承包商的質量責任。承包商是否完成其質量責任應當以是否通過竣工驗收或是否通過試運營考核為準。
(5) 設計分包選擇選擇方式,自行選擇、共同選擇、指定分包。
(6) 是否存在設計額外承包內容,如變更導致的設計變更成本、工期責任承擔。
2. 成本過高風險
(1) 研究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明確設計確定的工程量與承發包之間工程款計價的關系。如果承發包之間工程費用計價,是純粹的單價固定、工程量按實際計算,那么設計工作只要保障固定單價的利潤最大化即可;如果合同約定的是固定價格或存在最高限價,那么在設計時不僅僅要考慮單價盈虧,還要考慮總價是否超過業主能夠給予的最高金額。
(2) 在固定單價范圍內,或固定總價(或有天花板)范圍內,在最低設計標準情況下滿足雇主要求,是工程總承包的核心任務。也就是工程總承包的設計工作應本著三條基本原則,一是設計應當滿足合同約定的設計標準,滿足合同約定的“雇主要求”;二是承包商利潤最大化,一般情況下最低設計標準是承包商利益最大化,除非業主重新批價;三是在滿足合同約定的設計標準和“雇主要求”情況下,采用何種技術、工藝、設備、品牌的選擇權在承包商,而不是業主,如果合同簽訂業主提出了新的要求,則視為業主在簽訂合同后限制了承包商的設計選擇權,合同原相應計價基礎發生變化,應執行“變更計價”。
(3) 要考慮設計和計價的關系。第一,設計不能漏項,施工合同經常約定施工圖紙審核通過后,承包商提出的設計變更不能增加工程費用,一旦出現設計圖紙漏項的,將來承包商通過設計變更增加費用非常麻煩。第二,施工圖紙不可能把所有工程量全部描述準確,如土方、措施鋼筋、具體施工做法、專業工程等,因此施工圖上要建立施工圖與施工方案、深化設計的連接。第三,施工圖紙應對材料設備規格型號進行考慮,提前考慮執行信息價還是業主認價。
(4) 業主的設計變更一般體現在前期資料變更、設計成果的修改和合同外額外要求上。前期資料一般包括業主給予的技術資料(如技術包,或者前期的設計文件)、基礎資料、地下障礙資料的,這些前期資料是承包商后續設計的前提和基礎,當前期資料發生變更的,承包商的設計應同步變更。設計成果修改與業主提出合同外額外要求,本質上都是業主提出的合同外要求,只不過有一些合同外要求是在承包商設計過程中提出,另外一部份合同外要求是在承包商設計工作完成之后提出,甚至在業主對承包商的設計確認后重新提出設計要求。如果雙方是固定單價合同,不管如何修改都要看修改后的分部分項項目特征是否發生變化,如果發生變化應按照變更計價。如果是總價合同,要看變更是否改變了施工合同中的雇主要求,如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工序等,如果發生變化則應在固定總價外對變更的部分重新計價。
(5) 承包商應當在取得業主明確的變更指令和變更計價之后再變更。設計變更的權利在業主,承包商只有變更建議權。一方面承包商只有在取得業主的變更指令后才能實施變更,該變更指令應為書面指令,如果業主下發口頭指令,承包商應要求業主簽發書面指令。另一方面,當業主簽發變更指令后,承包商應進行報價,在價格磋商達成一致后再施工,根據施工合同對變更部分需要認價的,應當在認價完成之后再施工。
(6) 對前期資料審查,前期資料存在問題時不要擅自完成。如上文所述,承發包雙方對業主交付的前期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和真實性均有合理的注意義務,即承包商有責任基于一個合格承包商的經驗水平對前期資料進行審查。承包商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或疑惑,應當書面告知業主,由業主進行澄清或采取合理辦法修正存在的缺陷,承包商不得自行對業主提供的資料進行修改。因為前期資料缺陷的存在會影響質量和工期,通過設計審查修正了前期資料缺陷也僅僅是確保工程質量,但耽誤工期已經無法避免。如果承包商自行修復前期資料缺陷,且不說自行修復的水平如何,僅僅在工期上就會陷入到不利境地,即承包商難以拿出合理證據證明設計工期延遲是由業主前期資料缺陷造成。
(7) 明確雇主要求。雇主要求未必完全體現在施工合同中的“發包人要求”或“設計任務書”中,也有可能體現在協議書或專用條款、通用條款中。承包商應根據組成合同各部分的效力順序考慮工程質量以哪一部分的要求為準。另外要注意,施工合同經常會約定,對于質量要求不同條款之間存有矛盾的以質量標準更高者為準。
(8) 對設計單位要求有掌控力。按照現有的工程總承包計價規則,設計費用是單獨計價的,即設計單位的設計費與施工單位的盈虧沒有關系,如果承包商對設計單位沒有掌控力,那么設計單位就會以實現自己商業目的盡量按照業主的要求進行設計,而不管設計對施工成本、施工效益的影響
(9) 設計費用索賠。設計費用如同施工費用一樣,如果出現因業主原因導致返工、增加工作量等,設計單位仍有權要求業主支付額外費用。
3. 設計工期風險
設計工期風險的核心在于設計工期順延。
(1) 注意前期資料提供時間,及其完整性、準確性和應有深度。業主提供的前期資料是承包商設計工作的前提基礎,如果業主前期資料提供遲延,承包商有權拒絕業主的設計開工要求,或向業主提出設計開工延期;如果業主提供的不準確、不完整,應在業主提供完整、準確的前期資料之后再開工;如果業主提供的設計深度不夠,應當和業主進行溝通,待滿足法定深度之后再開始后續設計。
(2) 關于初步設計的深度要求。初步設計應滿足施工圖設計的準備工作要求。
(3) 雇主要求變更,任何合同外的業主要求均應視為雇主要求變更,承包商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向業主申請設計工期延長。(4) 設計成果審核時間,一般合同中不會約定業主審查承包商設計圖紙的具體審查時間,但是承包商應采用聯系函、會議紀要等方式與業主寫上明確審核時間,防止設計圖交付業主后圖紙審核會遲遲不能召開,或者遲遲沒有結果。
4. 分包選擇風險
(1) 分包要有技術能力,一是滿足合同要求,在約定期間內完成設計工作;二是要有說法能力,從技術上闡述承包商現有設計的合理性、經濟性。三是分包要有資金實力,如果發生因設計原因給業主或施工方造成損失的,設計分包要有賠付能力。四是分包要有配合意識,如上所述分包設計工作并非僅僅是讓自己的設計取得業主認可,而是既要取得業主認可,還要讓施工方有一定的盈利空間,因此設計分包必須要有配合施工單位商務管理的意識。
(2) 業主參與選擇設計單位,要利用共同招標方案、業主指定異議等方式規避設計責任。
(3) 分包合同轉嫁風險,如設計工期風險、設計質量風險、設計費用風險、損害賠償風險。
(4) 主體結構設計不得分包。
5. 設計修改風險
設計修改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在設計過程中,因雇主要求發生變化,或者因業主提前資料有誤造成的重新設計;二是在設計已經取得業主同意之后,因業主開發計劃或主管認識發生變化,業主要求對已經完成的施工圖紙進行修改。針對業主提出的設計修改:
(1) 分析設計修改的原因,業主原因造成的變更,如前期資料錯誤、業主要求的變更、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修改(有爭議),對設計工程實質性影響的應當順延工期。
(2) 對于業主提出的變更要求,應采用書面方式。
(3) 按照約定申請費用和工期變更。
三、采購風險
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設備采購,一般都是用于項目生產的生產型設備。通常這些設備都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設備價格高、訂貨周期長,生產和供貨廠家不多,承包商需要支付預付款。另外,對于生產型項目,設備是其核心,一般是土建圍繞設備、設計和施工。
(一) 風險種類
1. 技術風險
一般來說,工程總承包的采購與施工總承包的采購差別較大,工程總承包的采購主要為用于項目生產的大型設備,有較高的技術要求,若承包商經驗不足,很可能導致承包商購買的設備不能滿足項目需要。
2. 履約風險
履約風險主要一是供應商能否按照約定的時間節點和質量要求交付設備,若供應商無法按照采購合同交付設備,將會導致承包商對業主的違約;二是若承包商與供應商解除合同,承包商交付預付款與標的物能返還。
3. 標的物風險
標的物風險是指向設備供應商提供的原材料或技改項目提供的設備能否返還。
4. 設備保修風險
在工程總承包項目中,很多設備都是特種設備,承包商不具有維修能力,若設備需要維修,一般由提供設備的設備供應商進行維修。若承包商不能把控設備供應商,很可能造成設備供應商不履行保修責任。
5. 共同招標風險
在承發包雙方共同招標設備時,承包商是否會因為遷就業主而形成風險。
6. 指定品牌風險
業主在施工合同簽訂之前或之后,指定承包商必須采購其指定品牌時對承包商造成的成本風險。
7. 商標權風險
供應商供應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起訴給承包商造成經濟和名譽損失。
(二) 管控要點
1. 設備的技術要求來源于設計
其中,初步設計,是工程建設項目的宏觀設計,包括總體設計、布局設計、主要工藝流程、設備選型和安裝設計、土建工程量、投資概算等,應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施工圖設計,是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繪制出正確、完整和盡可能詳細的建筑、安裝圖紙,包括部分工程的詳圖,零部件結構明細表,驗收標準、方法,施工圖預算等,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防止供應商履約風險
核心在于供應商的資信能力。為防范風險,建議承包商:
(1) 審查供應商資信能力。簡單審查供應商資信能力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審查供應商的實繳注冊資金,一般實繳注冊資金越高,供應商的資信條件越好,反之越差;二是從公開網站審查供應商的訴訟信息,包括供應商是否存在被執行案件或者已經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單。
(2) 要求供應商提供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應以銀行保函為宜,如果供應商尋求第三人擔保的,承包商仍需要對第三人的資信能力進行審查。
(3) 承包商監督制造和監督維修?!睹穹ǖ洹返?79條規定,承攬人應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監督檢查,采購合同也可以約定承包商對供應商的加工制造環節有權進行監督。監督加工制作的價值在于:一是加強質量控制,防止供應商弄虛作假、偷工減料;二是加強進度控制,防止供應商履約遲延;三是確保承包商提供的原材料、待改造設備,以及供應商為承包商制作的成品、半成品,處于可控狀態。
(4) 承包商要重視出場驗收。出場驗收主要是對擬交付的設備在離場之前進行檢驗,確保進場交付設備質量,以有利于施工現場組織生產,出場驗收是現場監督制作的繼續。
(5) 要求供應商放棄留置權。《民法典》第447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第449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第783條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承包商欠付供應商價款時,供應商有權不交付定作物,為避免承包商損失,承包商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供應商放棄留置權,即當出現款項支付爭議時供應商不得采用拒不交付定作物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3. 設備調試保修風險
調試和保修是兩個概念,交付之前進行調試,以發現設備聯機運行是否存在問題,保修是交付之后對設備的保修。筆者建議:
(1) 采購合同中對采購價格進行分解,以明確專門的調試和保修費用;當供應商沒有履行調試義務和保修義務時,承包商有權扣減其相應費用。
(2) 采購設備的保修期應當與承包施工合同的保修期起點計算一致。
(3) 承包商需和供應商約定,當供應商未履行調試或保修義務,而是由承包商完成或委托第三方完成的,相應的費用加管理費由供應商承擔。
4. 共同招標風險
承包商與業主共同招標確定供應商和采購合同,表面上公平和合理。但是,在本質上共同招標規避了指定分包的對業主的風險,從而加重了承包商風險。因此承包商要格外注意聯合招標的風險:
(1) 審查施工合同中設備采購價與總包計價的關系。如果總包計價與采購價沒有關系,則:一是承包商應先確定采購限價,然后選擇供應商;二是如果采購意見與業主不一致,且實際采購業主指定供應商,則應要求業主免除工期、質量風險。
(2) 明確誰承擔設備款支付責任。如果承包商與供應商簽訂合同,并且約定承包商支付設備款,則:一是必須確定供應商有足夠的償債能力,以保障當供應商違約時承包商可以追回已經支付的預付款等款項;二是如果供應商資信不足而業主堅持指定,則簽署三方協議,業主付款,這樣當供應商違約需要解除采購合同、退還采購款時,風險由業主承擔。
(3) 明確施工合同中業主和承包商誰承擔設備的質量、交付期責任。如業主指定供應商,則承包商應函告業主承擔指定責任。
(4) 在聯合招采中,承包商仍需要留有明確證據以證明供應商系業主指定,而承包商只是承擔簽約付款的角色。
5. 指定品牌風險
根據法律規定,禁止業主指定承包商承包范圍內的材料設備品牌廠家。承包商應對業主有指定品牌時,應做到:(1) 投標時的品牌選擇,先詢價后填寫;(2) 投標后的品牌承諾,先詢價后承諾。(3) 向業主提出業主指定的品牌無效。招標文件禁止指定品牌、設計文件禁止指定品牌、施工過程禁止指定品牌。(4) 防范品牌變更造成的風險。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業主指定其他品牌;業主通過變更規格型號變相指定品牌。屬于業主違約,業主接受報價或改為甲供,注意合同約定的變更認價程序
四、價格風險
(一) 價格形式
1. 相關規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根據該規定可以看出,國家鼓勵工程總承包項目采用總價合同形式。
2. 實際情況
在實踐中,工程總承包的價格形式五花八門,業主為了自身利益會設定多種多樣的價格形式,其中較為常見的有:(1) 閉口總價包干,價格不做任何調整;(2) 閉口總價,但部分主材可以調差或變更計價;(3) 定額下??;(4) 定額下浮但設定天花板;(5) 定額轉清單,審計后總價包干;(6) 模擬工程量清單;(7) 招標時單價,施工圖確定后重計量改固定總價等等。
(二) 風險應對
1. 基本原理
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應對價格風險的基本原理為:
(1) 業主給出項目要求(又叫“雇主要求”或“發包人要求”),業主提供前期資料(“基礎資料”、“技術資料”、“地下障礙資料”,承包商有審查義務),承包商在業主提供資料的基礎上利用技術能力,通過設計采購和施工滿足業主要求。
(2) 如果業主提供資料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承包商有權要求業主履約,并有權提出工期和費用補償。
(3) 如果雇主要求發生變化(如提出新的要求),則為變更,承包商有權要求工期順延和費用補償。
(4) 承包商的設計、采購、施工,應在滿足雇主要求情況下,采用最經濟手段。
2. 特殊約定
在實踐中,業主往往針對計價有特殊約定,承包商應予以重視:
(1) 設計確認后承包商提出的變更不增加費用
在實踐中,很多合同中都會約定,當業主確認承包商的設計圖之后,只有業主提出的變更才能增加費用,而承包根據項目實際提出的變更不得增加費用。
(2) 合同對變更計價的認價規則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GF-2011-0216)中規定,變更計價的認價規則為:“合同中已有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確定變更價款;合同中無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的,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確定變更價款;合同中無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亦無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的,雙方通過協商確定變更價款”。
(3) 合同對逾期失權的規定
合同中往往存在大量的對承包商逾期報送資料導致失權的約定,如:一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國家法律、國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業規定變化導致影響合同價格的,若承包商未在一定時間內報送,則無權獲得價格補償;二是停水停電造成承包商成本增加的,若承包商未在一定時間內報送,則無權獲得價格補償;三是工程造價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若承包商未在一定時間內報送,則無權獲得價格補償;四是業主下發的指令變更,若承包商未在約定的時間內報送,則視為不涉及價格變動;五是若承包人未在索賠事項發生后一段時間內報送索賠通知,則逾期失權;六是不可抗力發生后未及時報送損失,則視為不存在損失等等。
(4) 合同約定的變更認價與施工的先后關系
承包商應注重審核合同中約定的變更認價與施工的先后順序,也即在業主指令變更時,根據合同約定,承包商收到指令后,是先向業主報送此項變更涉及的價格及工期變化還是收到指令后先行施工,待施工完成后再向業主報送費用。
3. 包干價格風險
工程總承包合同很多都是固定價格包干合同,承包商在合同簽訂時應注意:
(1) 包干價格包括總價包干和部分包干(如樁基)。承包商簽訂包干價格之前,要衡量包干價格對應的工程量是否清晰,如果工程量不清楚,承包商應進行詳細的測算和合理的預估,充分衡量其中的風險。
(2) 對于施工做法不清晰的,承包商應當在明晰做法之后衡量盈虧,要做到先確定施工做法。若在施工過程中,業主要求改變施工做法,承包商應在價格變更之后再施工。
4. 概算管理
承包商在承接政府投資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時,要做好概算管理。
(1) 投資概算不得超投資估算
《政府投資條例》第12條規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背醪皆O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以內的,按可研報告批復明確的來源渠道解決。
(2) 概算調整
在政府投資項目中,概算調整的相關規定為:
《政府投資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span>
《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482號)規定:“因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可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調整概算?!?/span>
《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申請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國家發改委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依據審計結論進行概算調整?!?/span>
5. 投資規模不得擅自變更
《政府投資條例》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五、工期風險
(一) 內容理解
無論是工程總承包還是施工總承包,工期風險都是承包商必須時刻關注的。相較于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承包范圍更廣、承包內容更多,弄清楚工期相關內容極有必要。
1. 確定開工起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中針對施工合同開工日期有相關規定,其第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span>
上述規定中針對開工起點的認定對于承包商不利,若在開工通知前承包商已經提前施工,需要舉證證明經業主同意。且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未排除工程總承包模式,而相較于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的工期不僅有施工工期,還有設計工期。因此,承包商應注重審查合同中關于開工起點的約定,明確設計開工日期和施工開工日期。若承包商存在提前開工的情況,應與業主協商工期如何認定。
2. 確定完工標志
工程總承包因為承包范圍廣、承包內容多的原因,承包商要注重對完工標志的審核,如設計工期的完工標志是否是設計確認、施工的完工標志是驗收通過、工程交付還是試運營通過。
3. 承包商工期內的作業內容
承包商要弄清楚在合同約定工期內應完成的作業內容,工程總承包項目可能包含的作業內容為:勘查、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施工許可、審批采購、施工、交付前試運營、交付后試運營等。
4. 業主的配合義務
在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了承包商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完成作業內容外,還需要弄清楚業主的配合義務,當業主拒絕履行配合義務或者履行配合義務不當時,承包商可以要求工期順延并對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一般來說,業主的配合義務包括:
(1) 提供設計基礎資料,配合承包商完成設計。基礎資料包括勘查報告、前期設計資料,地下障礙資料,規劃許可相關資料,方案(初步設計)審批資料等。
(2) 業主對提供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責任承擔。若合同中約定業主對提供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不承擔責任,承包商應對業主提供的資料進行復核。
(3) 業主的施工配合義務,包括提供施工場地、獲得應由業主辦理的各種證件等等。
(4) 業主對驗收、試運營的配合義務。包括在工程完工后及時組織驗收,及時完成對工程的驗收、配合工程試運營等等。
(5) 業主對接收工程的配合義務。業主應在承包商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后及時接收工程。
(二) 審批與許可
工程在開始施工前,應通過一系列的審批與許可,其中比較重要的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1.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1) 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2) 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 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4) 已經確定施工企業;(5)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6) 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7)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 管控重點
1. 明確工期要求
應對工期風險首先要搞清楚項目關于工期的具體要求,主要有:
(1) 合同中的總工期包含內容,是否包含國家法定節假日、周六、周日、政府有關部門對任何申請進行審批、處理及等候時間;組織及通過竣工備案驗收所需的時間(包括審批、處理及等候時間)、惡劣天氣、霧霾及高溫天氣的時間、冬雨季施工的時間、進退場時間、其他施工單位交叉施工造成的作業降效的時間等等。
(2) 設計開工的時間如何確定。是由業主發函的形式確定還是在業主提供前期資料后視為開始還是以合同約定的時間為準等。
(3) 施工開工的時間如何確定,是需要業主明確發出開工令、還是由承包商根據項目實際自己確定開工時間等。
(4) 竣工時間如何確定,即如何確定承包商已經完成合同中約定的所有工作。
2. 了解工期責任
承包商應注重審查合同中關于自身的工期違約責任,主要包括:
(1) 設計工期節點以及設計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
(2) 施工工期節點以及施工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
(3) 總工期違約責任與節點工期違約責任是否分別計算;
(4) 工期違約責任是否有上限。
3. 明確業主配合義務
承包商要與業主明確其配合義務,一般來說,業主的配合義務包括提供前期資料、地下勘查資料、前期設計審批資料、前期政府審批資料、前期證照辦理、督促指定分包履約、落實與平行發包單位的各自職責、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甲供材、配合驗收等等。
4. 明確業主主要義務
在工程項目中,業主的主要義務為支付工程款,因此,承包商應弄清楚業主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包括:
(1) 業主對過程工程量的審核流程;
(2) 業主過程工程款的支付流程;
(3) 業主過程工程款的支付時間;
(4) 業主對付款的要求,是否需要提前開具發票;
(5) 業主對結算的審核時間約定、資料約定、結算款項的支付等;
(6) 業主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責任等。
5. 落實自己責任邊界
承包商在工程總承包項目履行過程中,應根據合同約定落實自身責任邊界,即要弄清楚根據合同約定哪些屬于自身責任范圍,包括承包范圍:勘查、設計、采購、施工;其他約定義務:如配合平行發包單位、對甲供材的照管義務等等。
6. 落實前提條件
在工程開工前,業主應提供項目開工前提條件,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提供符合施工條件的場地、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若業主未落實前提條件,承包商應根據合同約定申請延期開工。
7. 嚴防業主違約
在工程項目履行過程中,除承包商自身責任外,業主還需要履行很多配合義務,針對業主配合義務,承包商應做到:
(1) 若業主配合不符合合同約定,到時項目工期收到影響,承包商應及時申請工期順延。
(2) 涉及業主、第三方配合的事項,如與平行分包單位交叉施工時,承包商應提前做好方案,明確各自責任,在出現非自身原因導致的工期順延事項時,及時向業主申請工期順延。
六、現金流風險
(一) 確權問題
1. 設計費用
在工程總承包項目中,很多項目設計費用都是包干使用,因此,承包商應弄清楚:
(1) 包干費用對應的工作量。也即包干費用中對應的工作量是什么,哪些工作屬于包干范圍內的,哪些不屬于包干范圍內的。在業主要求承包商負責不屬于包干范圍的工作時,承包商應向業主明確費用金額已經支付方式。
(2) 設計變更增加的設計費。在設計確認前以及設計確認后,業主很可能根據自身需要提出設計變更,那么設計變更導致的設計工作增加如何計算費用需要明確。
2. 采購與施工
在采購與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應注意:
(1) 變更增加的工程費。因變更增加的工程費,承包商應注意:是否存在逾期失權的約定、是否存在逾期視為確認的約定、報送變更簽證的時限要求、變更簽證的審核時限約定等等。
(2) 預算包干確定金額。預算包干金額是指承包商在承接項目時根據合同預算包干的金額,針對包干金額如何計量、工程款如何支付等等。
(3) 概算調整的問題。若工程為政府投資項目,那么承包商應注意概算調整問題,包括項目概算金額、當地對概算調整的規定、概算調整的程序等。
(4) 以政府審計為準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除非在合同中明確工程項目結算金額以政府審計金額為準外,業主不得要求工程結算以政府審計為準,因此,承包商應審核:合同中是否明確約定結算以政府審計為準、若約定以政府審計為準,政府審計流程、時限、程序等。
(二) 結算問題
1. 四種情況
對于工程項目,一般存在四種結算方式:
(1) 過程結算,指施工中解決所有結算問題;
(2) 竣工后協商,竣工后協商方式解決結算爭議;
(3) 政府審計。即工程結算金額以政府審計金額為準;
(4) 竣工后訴訟,竣工后訴訟通過司法鑒定確定結算金額。
2. 律師觀點
對于承包商來說,結算的核心問題在于證據,很多項目在結算中承包商往往處于不利局面的原因在于拿不出對自身有利的證據,因此,承包商應做到:
(1) 針對過程結算,承包商應在過程結算中明確結算金額,盡量簽訂過程結算協議書,以此將過程結算金額做成鐵證,在出現爭議時,除非對方利用公權力否則難以推翻結算金額。
(2) 針對竣工結算,無論是在司法程序中還是承包商自身與業主協商過程中,都會存在證據認定的問題。因此,承包商盡量在工程總承包項目中做好過程結算。
3. 政府投資項目、常年合作業主
針對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常年合作業主,承包商難以完成過程結算,因此,承包商應做到:
(1) 過程履約資料特別是涉及結算的資料要保留完整,包括需要取得業主簽字蓋章的文件、往來函件的簽收記錄等,以便在未來結算談判時處于有利地位。
(2) 要“多做請示、多做方案”,請示和方案中隱藏著變更和索賠理由。
(3) 要善于利用施工監理確認施工現場狀況,用于計算費用。
(三) 支付問題
1. 同一支付節點分段施工問題
在工程項目合同中,往往會出現合同約定工程進度達到某一節點后業主支付工程款(如施工至±0),但是在施工時承包商發現因業主原因,整體工程只能分段施工,若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則業主的付款節點短期內難以達到,此時,承包商應做到:
(1) 就業主延期提供工作面或者更改施工計劃提出索賠,要求業主就承包商遭受的損失(如工期延長、窩工等)給予補償。
(2) 要求業主更改合同付款條件。因業主原因導致付款節點無法達到時,承包商應要求業主更改合同付款條件,要求業主按已完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或者按照分結算開發節點支付工程款。
2. 逾期支付制約措施問題
承包商應注意審核合同中關于業主逾期付款的制約措施,一般來說,針對業主逾期支付的制約措施有以下幾種:
(1) 業主提供支付擔保,業主逾期付款時承包商有權提取支付擔保中的金額;
(2) 業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業主逾期付款時承包商有權停工甚至解約。
3. 業主存在風險停工問題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很可能出現業主自身出現重大風險導致項目風險不可控制,如業主被收購、業主高層重大變更、業主涉嫌重大違法違紀、業主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業主明顯現金流斷裂等等。此時承包商應與業主進行協商談判,要求業主增加信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支付擔保、要求由資信的第三方擔保、提供資產抵押等。若業主無法就自身風險作出合理的增加信用的措施,承包商應在符合合同停工條件的情況下果斷停工,以免陷入施工后無法回款的局面。
4. 虧損項目解約問題
很多承包商為了提升簽約合同額、搶占市場、承接項目、自身履約管理不善等多種原因,會承接虧損項目或者導致項目虧損,此時承包商應做到:
(1) 就項目虧損原因進行分析,若項目在后續施工中盈利且能扭虧為盈,則繼續施工。
(2) 若項目屬于越干越虧,且扭虧無望的項目,承包商應在具備合同解除的條件下,及時提出解約要求。
七、聯合體問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第十條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痹撘幎ù_定了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需要“雙資質”,在實踐中,很多承包商不滿足雙資質的要求,大部分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接時需要由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組成聯合體進行投標,承包商應重視聯合體問題。
(一) 重視聯合體資信
承包商在選擇聯合體單位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 聯合體單位要有信用,不能虧損就不做了。
2. 聯合體單位要有資金,不能沒有償債能力。
3. 聯合體單位要有技術,滿足業主設計要求。
4. 聯合體單位要有擔當,不能麻煩就不干了。
(二) 重視聯合體協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币虼?,承包商要重視聯合體協議,在聯合體協議中將相關問題約定清晰:
1. 設計進度問題。包括設計開工日期、設計文件交付日期、設計確認日期、圖紙提交日期等等。
2. 造價控制問題。包括設計標準、造價上限等。
3. 設計費用問題。包括設計費用如何計取、設計費用如何支付等。
4. 責任分工問題。包括各自負責的工作、對對方的義務等。
5. 停工、解約與訴訟。在項目出現問題時需要停工、解約甚至訴訟時各方的權利義務等等。
八、施工風險
(一) 重視清障
在實踐中,很多工程總承包項目都是總價包干項目,且由承包人負責地質勘察與地下清障工作,業主往往在合同中約定承包商不得因地下障礙物提出工期或者費用索賠。在面臨此種情況時,承包商不能根據以往經驗判斷,應在合同簽訂前進行現場勘查或者委托專業的機構去地下障礙物進行勘查,對清障費用合理報價,以免在合同簽訂后因地下障礙物原因導致自身遭受損失。
(二) 地質風險
一般情況下,在合同簽訂前業主應向承包商提交關于項目地質情況的文件,包括地下管網、地質條件、地下障礙物、地下水文條件等資料,并對提供的材料負責。但是,現在越來越多的合同中約定業主只負責提供上述材料,但不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因此,承包商應謹慎對待地質條件,在收到業主提交的材料后,委托專業的機構進行復核。
(三) 開發節奏
在實踐中,很多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因業主自身原因,業主調整開發節奏,在此種情況下,承包商應意識到:
1. 開發節奏的變更屬于工程變更的一種。承包商要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和項目成本效益情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一旦出現業主原因的開發節奏變化,便可以此為由提出索賠。
2. 開發節奏的變化,與成本、收入、現金流密切相關。承包商要合理利用業主開發節奏的變化,提出自身訴求,解決項目風險。
(四) 重視證據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商要注重對履約證據的保存,并善于保留“有用”的證據:
1. 簽證、索賠、認價要落地
在施工過程中,會出現很多與價格相關的資料,如簽證資料、索賠資料、認價資料。承包商要注意的是,針對簽證、索賠、認價資料要盡量在過程中走完所有流程,達成對最終金額的一致,以免在最終結算過程中,業主拒絕承認過程資料,引發雙方矛盾。
2. 收發文要有記錄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應做好收發文記錄,并保持收發文的連續性。針對業主、監理收發文人員的簽字,應盡量取得業主、監理的授權委托書。針對收發文件,應保留好相關文件的原件。
3. 業主工作面移交要有記錄
在施工過程中,可能存在業主分期提交工作面的情形,在此情況下,應保留好工作面移交記錄,并取得業主、監理的認可。
4. 業主的變更要有指令
施工過程中,業主常常提出變更,因此,承包商應注意保留業主的變更指令。若業主部分變更是以口頭形式作出,承包商應及時向業主發函要求業主確認。
5. 要注意逾期失權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定:“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备鶕撘幎?,逾期失權條款有效,因此,承包商要注意合同中針對逾期失權的約定,包括變更估價逾期失權、索賠逾期報送失權等。
(五) 重視索賠
索賠對于承包商來說極為重要,是承包商彌補虧損、扭虧為盈、增加利潤的重要手段,因此,承包商要重視索賠。
1. 索賠一般由工期變化引起,因此,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要牢牢抓住工期這一主線,在工期變化時,尋找工期變化原因,及時向業主報送索賠。
2. 索賠是計劃施工方案與實際施工方案對比的結果,承包商要注重對施工方案的制定,在因業主原因導致實際施工方案與計劃施工方案不一致時,根據方案計算因此增加的費用。
3. 索賠有時效約定,承包商要及時報送索賠文件。
4. 一般來說,業主的工期越緊張索賠的效果越好,承包商要善于抓住業主急于開發的心理進行索賠。
(六) 及時止損
承包商在面臨虧損項目時,要學會及時止損:
1. 中標之后可以不簽約
針對虧損項目,承包商應謹慎投標。若在中標后承包商發現項目虧損嚴重且難以扭轉虧損,應與業主進行談判,要求業主更改合同計價條件。若實在與業主無法達成一致,與業主協商退出項目。
2. 簽約之后可以停工
合同中一般會針對承包商的停工權進行約定,針對虧損項目,承包商應善于利用自身停工權,在具備停工條件的時候,敢于停工。
3. 簽約之后可以解約
一般情況下,合同中會約定在出現某些情況下承包商享有解約權,因此,在虧損項目施工過程中,若承包商發現項目虧損嚴重,且“越干越虧”,那么承包商應在條件具備時及時退出項目,避免遭受更大損失。
4. 已施工產值的虧損最難彌補
承包商應該意識到,已經施工產值的虧損最難彌補,比如已經施工的產值因為合同單價過低產生虧損,此時承包商很難通過后續談判改變已施工部分的單價。因此,承包商若想扭轉虧損,需要在施工前及時策劃,避免在虧損出現后才想著如何扭轉局面。
(七) 履約保函
現在幾乎每個項目業主都會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約保函,針對此,承包商應盡量做到:
1. 針對業主為民營企業,承包商要對其資信進行核實。若發現業主資信較差,應與業主協商,要求開具一般保函,拒絕開具見索即付保函,以防業主在未來履約過程中,惡意提取保函金額逼迫承包商答應業主某些訴求。若業主為實力較強的民營企業,也盡量拒絕開具見索即付保函。若業主強硬要求,可以要求業主開具對等的支付保函的前提下,開具見索即付保函。
2. 針對業主為國有企業或者地方政府,若其需要開具見索即付履約保函,承包商應對該業主過往履約行為進行調查,謹慎開具。
(八) 分包質量
承包商在施工時,針對分包工程應做到:
1. 嚴控分包質量
根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币虼耍邪虘獓揽胤职|量,若分包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最終承擔責任的將是承包商。
2. 嚴禁分包偷工減料
在實踐中,部分承包商對于分包商偷工減料的行為采取漠視不管的態度,但承包商應該意識到,分包偷工減料損害的是承包商的利益,而非業主的利益。
(九) 禁止掛靠轉包
1. 項目成本不可控
在掛靠項目中,項目的成本由掛靠人進行管控,承包商一般不會參與掛靠項目的成本管控,所以項目的實際成本脫離承包商的管控,很可能造成成本大幅脫離市場行情,在掛靠人無力施工時或者退出項目時,承包商就很可能只能接下掛靠人留下的爛攤子,形成損失。
2. 項目結算不可控
掛靠項目中,承包商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費,項目由掛靠人實施,結算也由掛靠人與業主直接確定,承包商無法控制項目結算,若出現糾紛,承包商只能依靠掛靠人提供的證據,難以實際控制項目結算,若掛靠項目虧損,而掛靠人退出項目,往往導致承包商難以扭轉虧損局面。
3. 維修費用不可控
一般情形下,當項目施工結束并結算完成,掛靠人拿到結算款后就退出了整個項目,但是承包商仍然承擔著對項目的維修責任,由于項目非承包商實際管控,所以項目的維修費用不可控,并且很可能會超出預留的質保金。
4. 分供付款不可控
掛靠由于掛靠人是以承包商名義進行施工,并以承包商名義與分包、材料采購商簽訂合同,若掛靠人無法支付或者沒有資金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材料款,那么承包商作為名義上的合同相對方,需要承擔對分包和材料采購商的款項。
5. 質量責任不可控
掛靠人掛靠最根本的原因是自身沒有資質或者資質較低,也就意味著掛靠人的施工組織能力、自身實力較弱,很可能導致施工質量得不到保障,造成施工質量不合格,從而對發包人造成損失,最終使承包商與掛靠人共同承擔。
6. 農民工工資不可控
近年來,國家對于農民工工資的支付管控越來越嚴,隨著《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出臺,承包商對農民工支付的責任變得越來越重。而在掛靠項目中,因承包商不參與項目管理,農民工工資支付由掛靠人負責。若掛靠人未能支付農民工工資,最終只能由承包商負責。
綜上,承包商應該意識到,建立在自施基礎上的產值才是有價值的,掛靠帶來的規模都是假象,承包商應多關注現金流,現金流遠遠比規模重要。